急求,,,,有法律知識的車友,,,解決我的困擾
麻煩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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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何種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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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啊!問題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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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看到"麻煩簍!!! "
問題在哪裡?? |
生意上的問題,,,我希望電話上可以幫忙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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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屬於哪種?經 刑 民 專利或移民? 不講清楚幫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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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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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狗狗出了問題!!他當初狗跟我買多少 我就是要退多少給他!! 但是他狗不願意退還!! 就是因為這樣 橋不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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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您可能要先檢視買賣契約成立的條件
因為狗貓等寵物雖然在民法上仍視為物 但是販售上另受特別法的限制哦 所以。。。您有許可販售嗎? 有與無的處理方前式是不同的 |
他不還你這就不行了,這只是退換貨的問題,他狗不還你,應該構成侵占或是侵權吧。
侵占罪: 刑法 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民法相關法條 民法第 354 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民法第 355 條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356 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民法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第 360 條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民法第 364 條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民法第 365 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民法第 366 條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
先保留一些對你有利的證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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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許可販售!! 但與以前處理的方式不同!!! 以前想說單純就好!!沒想到退款給人家,狗沒帶回來,,人家又在網路上轟!!! 現在我了解了,,,合約說,,,如果有問題 狗狗要回收 補另外一隻狗狗給他!!! 但是....買家卻不要!!! 我也跟他說 以前我不懂,,,所以才這樣做!! 現在我懂了 照合法條約下去處理!! 買家就說 我處理事情有兩種方式!!! 重點是當初沒簽合約= = 現在有心退費 他卻.... |
如果沒辦法 就看誰硬囉 小弟免費出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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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希望....你們談話內容你要先錄音....現在是你錢退了....他狗不歸還給你......兩種解決之道......一.是自認倒楣狗送他算了....二.是提告..但你要先有錄音內容...證明他不還你狗...最好內容你可以讓他見笑轉生氣....請君入甕....你知道我的意思ㄇ...這樣告你就100%有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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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涉及侵佔,因為當初買賣時, 對方已取得物的合法權源,自無侵佔之虞。
此案是對方主張物之瑕疵擔保,出賣人已返還價金,但對方不返還物而生 賣家可主張對方已取回價金,但未返還系爭標的,屬不當得利之返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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