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條子小心阿......
剛剛上警政署查的資料
http://notes.npa.gov.tw/police/laws.nsf[br][br]-=-=-=-=- 以下內容由 勝綸 在 2006年09月06日 11:27pm 時新增 -=-=-=-=-
第十八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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