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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11-15, 11:40 AM   #1
thomas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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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友有人熟悉消保法的嗎?

各位大大~小弟在部落格買了一批貨,現在覺得質感不夠,完全不能賣,並且有一些有瑕疵,請問各位大大,下面這些條件申述消保官會成功嗎?

(1) 對方已將原有盒子跟換自己包裝,是否構成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係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2) 再購買的部落格,並無法直接接觸到商品,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款之規定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3) 對方在部落格中,並未告知商品完全不可退貨。
(4) 對方也強調他有告知沒購買過是否需要零買作為樣品,但對方認知認為說過[要批發還是零售],這句話到底哪裡代表已告知可些先零買看貨。
(5) 對方認為自己是個人經營並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第一項他已經構成經營者,並且我發現對方有拍賣,並且有很久的經營的證據,是否可以做為經營者的認知,對方的商品也不是中古品以及二手品。
各位大大好幫法可以退貨。




此篇文章於 2010-11-15 11:48 AM 被 thomas0814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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