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22, 08:4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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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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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諾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一00年一月十九日
第十八條之一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
,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
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
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是有指定車種嗎??或是營業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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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是指裝在大型車速度表裡面的那種紙
最新條文該不會是全部都要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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