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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2-09-03, 11:02 PM   #34
小小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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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 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
二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行為者,並吊扣該車輛牌照三個月;
經受吊扣牌照之車輛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行為者,沒入
該車輛。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
十八歲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第一百八十五條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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