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下面引用由暄在 2006/05/24 11:14am 發表的內容:
這條:目前高速公路已明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為更明確使用定義與管制規定,修正第33條,且規定超車後如已達安全距離卻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的話,則處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
放屁!常見大貨車在內線車道擋路怎也不見攔撿阿
只會對超速的車開車,怎不見對那些開車跟龜一樣的人開單勒
真不知道台灣所謂的(高速公路)到底是怎樣的一個(高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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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根本是放屁~~~
國道上這個該執行的只會打嘴炮...
"號稱"7/1大執法的規定現在抓得不亦樂乎....
搞什麼東西..... :em22: :em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