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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6-12-23, 07:56 AM   #112
family-1022
註冊車友
 
註冊日期: 2005-08-17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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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發哥 查看文章
補充說明:
債之發生前提: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153-1條)
1.因樓主與威旺車業的 LINE 對話紀錄發生於8/29與12/13 間隔差約3個月多,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民法157條)
2.12/19 當日威旺車業拒絕維修,要約經拒絕者,失其拘束力。(民法155條), 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民法156條)
具以上條件 要約+承諾不成立,即為合同不成立(契約不成立)
所以沒有所謂的『債務不履行』,請不要亂誤導。
關於大大的法律論述誠屬的論,但是這件事情發生的實際經過大大沒有完全瞭解呦
大大很不好意思,我們之前是有聽過電話低。。是有對話的意思表示捏,可能沒有說清楚,加上一個官司要勝訴重點如何論述符合法律構成要件,構成要件是死的,法律構成要件只是大前提,如何把案例事實論述符合,這個就是實戰經驗(簡單來說如何黑的說成白的就會贏),在法庭上兩造律師在攻防對於法律構成要件應該都非常熟(這個翻書就會了),但是如何論述符合構成要件,說服法官相信你所述是真實,這個完全就是實戰經驗只翻書是沒有辦法的^^Y

脫離主題囉,我要說的最主要是,大家都是成年人,不是常常說我看錯,我太忙,就沒有事情,我手上的案件,最多數的當事人就是說我不懂,我看錯、我太忙所以看錯、然後想說這樣看可以可以整件事情大事化小,如果大大也是在法律界工作,應該很清楚我在說什麼,以上是我要表達的意思,我看大大也是新北市人,有空來新北地方法院這裡我請大大喝星巴克好好跟大大請益法律問題,交個朋友,讓自己法律見解更精進,一起為這個社會盡一份心力^^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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