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單個文章
舊 2010-03-13, 03:05 PM   #4
卡比
正式會員
 
卡比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07-08-20
住址: 地震帶
文章: 2,365
精華: 0
[求助]於這禮拜星期五被攔下了

給你參考一下....
第十二條 第一項 第八款
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罰款部分:(機車部分)
期限內繳納:54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72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9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10800

罰款部分:(小型車部分)
期限內繳納:72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9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10800 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10800

罰款部分:(大型車部分)
期限內繳納:108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108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10800 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10800

附註:
並禁止其行駛,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

第十六條 第一項 第一款
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罰款部分:
期限內繳納:9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12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1500 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1800

附註:
並應責令改正。

事實上,還有 強制險、燃料稅、牌照使用稅的部分:

而在 強制險 的部分,保險公司只會按照 強制險 的有效日期內進行承保,而 強制險 到期未繳費續期的話,就會令 強制險 失效。使用 逾期 強制險,如被警察攔下開單,則:

根據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 修正):

第四十九條 第一項 第一款
投保義務人 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訂立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經攔檢稽查舉發者

車種類別:機器腳踏車

應到案日期前自動繳納:1500元
逾越應到案日期15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2000元
逾越應到案日期15日以上,30日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2500元
逾越應到案日期30日以上,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3000元
車種類別:汽車(自用汽車)

應到案日期前自動繳納:3000元
逾越應到案日期15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5000元
逾越應到案日期15日以上,30日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7000元
逾越應到案日期30日以上,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10000元

車種類別:汽車(其他)

應到案日期前自動繳納:5000元
逾越應到案日期15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7500元
逾越應到案日期15日以上,30日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10000元
逾越應到案日期30日以上,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15000元

附註:
一、考量機車車主經濟負擔能力,分列較低之裁罰金額。
二、另為較符客觀公平原則,考量汽車中主要多數自用小型車(自用小客、貨車)之使用特性、肇事比例、肇事風險及其所反映之投保費率較其他汽車車種為低,將汽車再區分「自用小型車」及「其他」兩類,參照其保險費率差異,特訂定自用小型車之較低罰鍰金額。

汽車燃料費部分,根據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四日 修正):

第六條 第二項
已辦理報停、報廢、繳銷、註銷、吊銷牌照之車輛經查
獲違規行駛者,除依法處罰外,並應補繳自報停、報廢
、繳銷、註銷、吊銷牌照之日起至最後一次違規日止之
汽車燃料使用費。


根據 使用牌照稅法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八日 修正):

第二十八條(逾期使用或報停之加重處罰)第二項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卡比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