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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2-06-21, 08:16 AM   #20
哈姆太懶
註冊車友
 
哈姆太懶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11-12-23
住址: 臺北市
文章: 65
精華: 0
車型: E39520I
贊助: 未贊助
依大法官535解釋已授與警察勤務執行之依據
定訂警職法其中有規定人車攔停 盤查
依警察經驗法則 對於有事實足認為或依客觀合理的判斷可對人.車.處所進行攔停臨檢
並可1.查證身分含駕駛及乘客2.檢查車身號碼及其他足資辨識的特徵3.實施酒測等
許多相關的規定
對於現場無法查證其身分或其他安全考量亦可自攔停時起3小時至警察勤務機構查證身分
並通知指定親人或律師到場.非遇抗拒部的強制但須符合比例原則
老哥
因應的措施太多了.不是你所想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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