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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06-15, 11:37 AM   #2
rw6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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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肇事逃逸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第1款以及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以及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所以不管有沒有人受傷,他都算是「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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