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到一篇我覺得可以做參考的文章....
http://forum.u-car.com.tw/thread.asp...=226892&page=1
依新竹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估價,這輛十四年老車市價約五萬元,殘值約兩萬五千元,法官因此認為自小客車確已無修復的價值及必要。因此判處被告應賠償金額為自小客車在毀損前的時價扣除毀後的殘價,也就是兩萬五千元,再加上交通代步費、拖吊費等,法官最後判處被告貨車司機應賠蔡姓男子三萬六千元。
以上範例...
毀損前的時價(當時市價)扣除毀後的殘價(這應該是指報廢價)=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