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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5-02-26, 03:49 AM   #21
aaronses7118
註冊車友
 
註冊日期: 2014-06-26
文章: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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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型: E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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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大敘述的友人就是我:D
我96年323買入16萬,整理大約30~40萬之間
對方所駕駛的車輛是超跑 保時捷 GT3 (還只掛試車牌)
發生地點在陽明山竹子湖路段 100年10月16號 清晨1點30左右
我下山準備入左彎,對方上山準備入右彎,剛好在灣中對方速度太快轉不過去,直接衝出線道到我面前,我來不及煞車直接撞下去
當下發生時對方非常有誠意全責和理賠給我3選擇
1.買台同年同型的車..車況盡量相同的給我
2.回復原狀
3.以撞前市價整台買走
之後自認為對方找的車絕對沒有我目前車況還好,與修復後我也不會再開,我要求25萬,對方堅持15萬,商量到最後選擇市價17萬給他買走。當下給7萬,隔2天過戶再給10萬。
當然老車如果被撞,很難用整理的錢去跟對方清算,只要對方願意用"撞前"的市價(非殘值)跟你購買就不錯了,當然最後金額還是雙方須溝通,如果是和解,金額都可以商量;如果走法院,那一定是殘值下去算。(除非車子非常稀有全球僅剩無幾台,或限量車,或是此車有非比的紀念價值,那另當別論)
給你參考看看

當時有報警,但最後私下和解,沒有上新聞,所以你找不到相關資料,有和解書,需要的話可以提供給你影本當依據。YOUTUBE有影片,但僅只是從山下醫院從回現場撞爛的車上取回我私人東西(因為車子要給對方買走拖走)
謝謝熾大的痛苦回憶現身說法...
關於民法第 215 條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有找到下面這說法....
在損壞是可修理之情形下,此部分之損害賠償即是修車費之給付;如損壞已無法修理者,即是以金錢賠償為之,"賠償之金額係以車禍發生前之時價",減去毀損後之殘餘價值,做為其賠償之金額。

所謂"車禍發生前之時價"=殘值算法!?不是以交易市價當參考值!?
將來車禍撞大力一點!!令車子無法恢復原狀.強迫用殘值下去算!
這和車禍撞傷人!!寧可撞死人也不要讓他殘活著一樣的道理!
台灣法律太多漏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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