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嚴謹就是當事人必須說服法官的信任,當然如上所述,舉證責任是必要的,在這種情況下的責任,如果這些耳語沒有被傳出去且證明的話,因為只在特定少數人間,如果證明沒有達到多數人的社會價值評斷的話,因少數族群的共同特定排斥觀念,不一定代表影響社會大眾多數人的觀念,其是非真假及一般人的共同觀點與當事人間的價值差異判斷仍要專業處理,否則要定其責任是很難的。現行刑罰法律實體規定卻把法律上的舉證責任轉移到行為人身上,雖然有嚇阻行為人任意違法的機制,可是在任何場何中的任意發言顯現在他人的轉述中就在「貶損名譽」的範疇時,法律的相對發言保護機制又是如何?現行的制度下發言人必須先確認自己是善意的,且必須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才不會涉及毀謗罪之訴訟問題。
村民要以善意為前提 以公共利益為目的 相信法官是清明低
村民都可以安心不怕被迫害吃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