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邊都不認識 路人甲插嘴
依杏仁的角度:
1.隨便租一台2000的雙B 一天也是要2000
3個月就將近20萬 算10萬是朋友價了
2.文章寫的有模糊地帶 怕衍伸更多問題 自保前提就是 不簽
依正輝的角度:
1.把車要回來就不用討論沒車的問題 所以聽到10萬........
2.發文要車 並認錯 已經是負責的行為了
文章要寫得很詳實因為改車試車 這根本是犯罪自白書.......
路人甲的角度
1.賠償金額 牽涉到車主實際用車情形
車主應舉證後求償 過去3個月 及扣車後3個月用車單據
2.正輝寫文給公家機關最好避免涉及爭議的模糊地帶
要嘛就直接寫 車主前次維修後發現有加速問題
要嘛 就不要寫之前的事 反正就客人來修車說
3.這種是就是 喬 一 喬 就好了
走法律 提民事 對杏仁來說勞民傷財
而且 不一定有利
走法律 對生意人來說 做生意的心情就差了
4.遇到我這種一年開不到5000 又是算有肩膀的店家
交個朋友 扣就扣
店家有自己拿捏一下 意思一下 就皆大歡喜了
反正 就算政府同意罰正輝 金額也不會多低 光超速60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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