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是否我看不懂判書的文法,所以以下的說法若有誤請修正 ...
看完的結論似乎是:
1. 被撞車主需要跟消防局以書面提出賠償,30天以上不協議, 60 天以上協議不成功,才可以提告侵權
2. 保險公司拒付 ~26 萬的主因是被撞車主無法提出改裝或近期保養的支出証明為由,而拒付...
不過,我的感受是
1. 被公務車撞,被撞人還要用書面申請理賠....太過擾民
2. 都撞那麼久了,應該早就超過協商不成的60天...難到是以未提出書面申請所以不算數?
3. 被公務車撞,賠償困難,那反過來,如果因過失撞到公務車...該不會手續一堆,又要賠超多吧?
如果被撞車主有保險,不知保險公司要如何跟政府機關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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