唉~~~~~刑事訴訟程序有時會讓人身心疲憊的~~~~
1.刑案管轄是以被告所在地、犯罪行為地及結果地為主。因此,在網路發言時,雖說是在自己所在地(如在自己家中上網),這屬於行為地;但對方(如果是阿吉)在雲林看到我的網路留言,就可在結果地即雲林警方提出告訴;雲林警方為偵辦案情就會發約談通知書給我,叫我到雲林某警分局到案說明,作完筆錄後就移送雲林地檢,雲林地檢受理後,偵辦期間就會再發傳票給我,叫我到雲林地檢開庭…..這樣會很浪費時間與精神的…但為證明自己的清白,又不能不去。事後不起訴後再告誣告…又要到雲林提告…..你若住北市,你會想告嗎?
2、所以,有時就會有寒蟬效應發生…,但這是對我而言。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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