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可以這樣認定我闖紅燈嗎?
本人對於3月25號闖紅燈乙事.不服舉發原因如下~
一.本人當日從居所出門(延平路453號)距離該號誌謹50米
在當時.該處號誌本人確定是處於綠燈狀況.因該路口有13米
或許在中間號誌轉變成紅燈.僅4秒而造成認定差異.
開罰單員警當時並非是在執行闖紅燈任務.是從後面幾十米遠處
追趕過我.事想一個警察是在我後面幾十米處遠處.看到我闖紅燈.而不是在路口
釘住人車.交通號誌.認定闖紅燈不會有誤差嗎.所以本罰單在舉發時.我並未簽名
該路口設有錄影裝置.是否可以調閱察明.
該員警當時是一個人.不知道該警員是在做什麼職務.跟一般執行任務
要兩個人不同.顯見該警察的判定不一定正確
二.按照中華民國法律精神.犯罪嫌疑人是採無罪認定.
三.所以本罰單在有
四.暇疵狀況下所開.應於徹銷.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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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我去申訴怎麼警察不查明就認定我闖紅燈
把我申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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