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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12-15, 12:12 PM   #51
阿吉
CCT會長
 
阿吉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02-09-19
住址: 臺灣雲林
文章: 19,145
精華: 2
車型: E38 728i
贊助: 2005、2006、2007、2008、2009、2010
引用:
作者: 帥帥的 查看文章
哇!!!!
Desmond 你ˋ真是太強了
不知可以轉載到FB嗎?
全都下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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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吉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0-12-15, 12:29 PM   #52
an731023
正式會員
 
an731023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08-06-06
住址: 跑馬地
文章: 1,867
精華: 0
車型: E46
是有點沒人性啦...但是換個方向想...總比全部不見來的好....唉..沒辦法
an731023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0-12-15, 07:44 PM   #53
小雞
正式會員
 
註冊日期: 2005-04-12
文章: 223
精華: 0
我一共掉了皮包5次.沒一次有回來的.害我每次不見就得身份證 健保卡 駕照 行照 信用卡 提款卡都得全部重辦.我倒是很希望撿到我皮包的是這位小姐.錢不見就不見至少我不用還特地請假去辦..現在學聰明了 出們只帶錢不帶皮包和證件了.
小雞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0-12-15, 09:56 PM   #54
潘小貓
正式會員
 
潘小貓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09-07-20
住址: 熱情港都
文章: 253
精華: 0
寫了3封信至學校及該社指導老師,老師也親自回信說明,校方於今日有了回應,學校已將爭議性捐款退回!!

建議以理性的行動取代謾罵!!
潘小貓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0-12-15, 10:05 PM   #55
hahavicky
正式會員
 
註冊日期: 2010-06-06
住址: taipei
文章: 186
精華: 0
引用:
作者: 小雞 查看文章
我一共掉了皮包5次.沒一次有回來的.害我每次不見就得身份證 健保卡 駕照 行照 信用卡 提款卡都得全部重辦.我倒是很希望撿到我皮包的是這位小姐.錢不見就不見至少我不用還特地請假去辦..現在學聰明了 出們只帶錢不帶皮包和證件了.
咪兔....只帶錢的話買個鈔票夾就很好用了喔~
hahavicky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0-12-15, 10:07 PM   #56
杏仁
游客
 
文章: n/a
引用:
作者: 小樂 查看文章
警察會怕記者啊..!!!!
那是出事的警察才會(出了事應該只要是人都會吧)..
平時記者跟警察好的很...記者在警局裡如入無人之境,警察都還沒做筆錄,記者就先做了..等警察做完,記者再拿來看看,有沒有可以補在稿子中的..!!
社會新聞的記者,平時也不用四處去跑新聞,只要待在警察局等新聞上來就好了..
這個事件告訴我們...
1.想貪錢就不要裝好心,再把失物拿回去警察再要錢..(笨!!)
2.就算是法律規定好的,只要哭窮加上運用新聞記者抄作,也可以凌駕法律之上..!!(聰明!!)
所以應該說....教育是怎麼了...教出那麼笨的學生..!!

貧婦...!!我媽一個月領不到2萬元,連手機都沒有...原來我媽這樣比貧婦還貧婦...!!
警察跟記者兩者關係.就如同魚幫水.水幫魚.記者由警察那得到第一手新聞.
警察整個形象好不好.就看記者會不會做人.會做人的.有時也能幫一個局長升官..當然還有其它看不見的利益..我就曾經去過結婚宴席.主人家是某個縣的
記者.會長.當然少不了立委.議員的.裡面另一個身份較特別的就是.縣的警察局長...喜宴外都有警察幫忙.台上講話還給足了主人家面子..一個縣的警察局長.動員警員.跟用局長身份去參加喜宴.就看的出來很重視主人家的身份了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0-12-16, 05:26 PM   #57
紅薔薇
註冊車友
 
紅薔薇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08-07-20
文章: 107
精華: 0
車型: 夢幻型
潘小姐當初可以堅持不收紅包的 做善事何須多此一舉 惹來這麼大的風波 讓好事變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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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衣足食~~無憂無慮~~住在天堂
紅薔薇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0-12-16, 05:48 PM   #58
rw6662
正式會員
 
rw6662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07-08-18
住址: chiayi
文章: 527
精華: 0
車型: E39,E38
民法的條文是「得」請求,也就是「可以請求」,但並不是「須」請求,這個不要臉小姐根本是X8蛋一個,玩弄法條來欺負貧苦人家,被抓包了才自己印一張收據說要把別人的錢捐出去,真丟人,所有和她有關係的人的臉全被她丟光了。



民法805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rw6662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0-12-17, 02:22 AM   #59
syc0527
正式會員
 
註冊日期: 2007-11-12
住址: 桃園
文章: 51
精華: 0
依法規定~他有權要求索取1/3
但是有權
卻並不是非得行使~~~~~這權力
若是今天他撿到的是郭台銘的錢
我百分之500贊成他要求1/3
但對方是弱勢的家庭
何忍~~~~~

幫助都來不及了
凹單親媽媽的錢去幫助動物協會?
是沽名釣譽?
或是事後自知理虧
.........

若是拿1/3是正大光明~~天經地義
何須戴口罩?????
法律不外人情
刑法是有刑責的(侵占罪)
民法應該是沒有刑責的
呵況他是讀國立的學校
國家補助的學生
卻不知回報納稅人的用心

真的~~~白讀了!
syc0527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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