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可以這樣認定我闖紅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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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昨天晚上寫了份聲明異議狀不曉得可不可以.懂的人幫忙看一下
內容如下~
聲明異議狀
緣起不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監四字第裁64-121016475號 裁決書乙事,茲將說明不服理由如下:
一.聲明異議人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號十一點二十一分從居所(延平路453號出門往西方向以車速時速30幾公里速度行駛,當時我經過延平路463號前紅綠燈路口,當時號誌確實是處於綠燈狀況。
二.聲明異議人當時經過該路口,並未見前方有警方從事勤務,事後當我車子駛離該路口約100米遠,旁邊有輛警機車,該員警是在我後方追來說我闖紅燈,當時我有表明我沒闖紅燈,況且該員警是在我後方100多米處看見我駛過紅綠燈路口,難道不會有誤差嗎?
三.當時員警開罰單時,異議人有表明沒闖紅燈,所以本人並不願意在罰單上簽名,事後我有針對雙方歧異部份請求調閱路口監事器,彰化縣警分局並未針對這點給予答覆,謹強調是依據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條”攔檢”況且員警當時是一個人從我後面追趕我,何有〝攔檢〞之說,按慣例一般取締闖紅燈是兩個人或兩人以上在紅綠燈處,釘住紅綠燈,這樣才有公信力,說服力,那有在離紅綠燈處100多米處遠+看見我,就認定我闖紅燈這樣不會有失誤嗎?員警除騎機車看前方之外不會有東張西望嗎?況且該路口處有13米寬,紅綠燈轉換才4-5秒,不會有誤差嗎?
四.按照中華民國立法經精神是採無罪推定論,被異議單位並沒有我闖紅燈照片,當時也沒有現場值勤人勤務人,況且異議人提出調閱路口監事器,彰化警察局彰化分局也未加說明,謹憑一位警察路過該路口就認定異議人闖紅燈,實在讓人難以信服,敬請 鑒核,依法撤銷該罰單,以保障人民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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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車速時速30幾公里速度行駛
這部分建議修改成道路交通法規限定的速限 30KM以下 ((一般道路是30KM))
否則依照法官自由心證裁量,擔心他會判定你加速闖紅燈之嫌.
按照中華民國立法經精神是採無罪推定論
雖然憲法是這樣規定,但是我國訴訟程序是依照一般公法((刑法及民法,,,等法條為法源根據)),一般道路交通違規案件大多皆屬於行政訴訟案件,
行政訴訟案件.,往往違規行為人應自負舉證責任,所以關於這一點可能很難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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