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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7-10-24, 09:02 AM   #1
geord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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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記車禍處理5要訣 以免惹禍上身

所有的駕駛人最不樂見的就是發生車禍,但車禍往往都是在最不經意的時候發生,面對突如其來的橫禍往往令人措手不及,倘若平時沒有交通處理的概念,自身的權益便無法獲得完整的保障。

車禍事故發生 保持現場完整最要緊

道路交通事故依照交通部所規範的定義,「係指汽車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員傷亡或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自89年元月1日起各類道路交通事故分類如下:A1類:造成人員當場或24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 A2類: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24小時死亡之交通事故。 A3類:僅有財物損失之交通事故。」若按此分類,A1與A2類的事故在後續的處理方面,除了涉及民事賠償外,更極有可能產生刑事的責任。

一旦車禍事故發生,現場處理應保持相關事證的完整,以利還原整個車禍事故的發生狀況,使肇事責任的釐清可以有明確的根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在車禍事故現場要如何儘速且有效的處理,已經成為每位駕駛上路前必備的常識,否則萬一不幸發生車禍事故,不僅自身權益不保,在民事賠償及刑事責任也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並且增添事後和解不必要的困擾。

車禍事故 處理5要訣:打電話報警

當事故發生時,駕駛人應立即停車且下車察看,此時必須保持頭腦的冷靜,立刻撥打110報警(假設有人受傷應先打119請救護車載送傷患,再打110) ,且盡可能自己撥打電話,並在交通警察筆錄上註明,如此一來萬一日後涉及刑事責任,便可符合自首減刑要件。

警方到達現場後,當事人雙方可視人員的傷亡及案情重大與否,及肇事責任釐清的複雜程度判斷是否可以當場和解?若在現場雙方有共識要和解,應準備紙筆記錄並註明和解條件,而且當事人雙方都必須簽字,以免日後萬一對方反悔,因口說無憑而造成不必要的困擾或糾紛。

設置警示標誌並協助傷者就醫

假使有人受傷,一般道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3個月至6個月;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也就是說,這時候千萬不能移動車輛,而且必須以雙黃燈及設置三角牌警示避免後方來車追撞,等候警方到場處理。

如有人員受傷,施救是事故發生後的重要工作。在救人的過程中首先打119緊急救護電話。一定要求由救護車將傷者送醫急救,千萬勿自行使用肇事車輛移送傷者,可避免肇事逃逸之嫌。救護車離開現場前,記得詢問傷者姓名並記下車號,以及救護車所屬單位與將送往的醫院。

若有必要移動傷者的話,也應注意被移動的傷者是駕駛、乘客或者是車外的行人,及其性別和年齡等特徵,以釐清日後相關的民、刑事責任。傷者送醫同時,若發現對方駕駛有飲酒現象,做筆錄時首先應要求警察對對方做酒精濃度測驗,來確定對方是否有喝酒。如果對方駕駛不幸死亡時,則可要求抽眼球液做酒精及藥物測試,以了解是否為酒駕行為,因為這將涉及相關刑責和汽車強制責任險的求償問題。

維持事故現場原狀

事故發生後駕駛人要儘可能保留事故現場,因為當警方到達現場時,可能都已是2、30分鐘以後的事。若事前未有相當的保留,警方到場採證,將會困難重重。

通常警方是依據車輛行進方向與最後停止方位及現場掉落物繪製現場圖。若未保留現場,警察繪製的現場圖,便無法呈現事故原來的真實性。所以駕駛人平時就應該在車上放置相機及粉筆,一旦遇上車禍事故時就能自行保全相關事證,事後再提供給警方做為責任鑑定的依據。

不過,若是無人傷亡僅涉及財務毀損的交通事故,可先將車輛位置標繪定位,再移到路邊;若未及時移置車輛導致交通阻塞,警方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且車輛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製作筆錄 切忌草草簽字了結

警方現場蒐證及製作筆錄時,駕駛人應冷靜的回想後再描述當時的情況。警方在事故現場,主要有測量事故現場及繪製草圖和拍攝肇事現場等要務,雖然測量事故現場是到場員警的工作,為了利於員警繪製草圖正確,駕駛人應從旁說明現場的狀況。有時一個小小細節,就可能完全的左右整個肇事責任的判決。

另外,警方製作應訊筆錄是由處理警員與當事人雙方,各自一問一答製成,應訊時要仔細地考慮後再回答警方的問題。在車禍現場繪製完成現場草圖及筆錄後,駕駛人不要急著簽字了結,一定要仔細看清楚內容。包括圖示或筆錄是否有錯誤或遺漏的地方,若有與現實不符之處,應當場立即請員警補正,務必確認完全無誤才能簽字。尤其是現場測量與繪製的草圖一定要詳實核對,特別是各相關落土點及現場位置必須檢查沒有問題後才能簽名確認,同時最好記下處理警員姓名或編號及所屬單位。

通知保險公司

除了汽機車強制責任險外,車輛若有投保其它汽車保險(包括車體損失險或任意責任險),駕駛人完成上述4項步驟之後,應馬上向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備案。目前所有產險公司均設有0800保戶服務電話,發生事故後,駕駛人即可利用保險證上所載產險公司的電話備案,請求該公司派員前來協助駕駛人做現場事故處理。

駕駛人僅在電話向保險公司備案還不夠,按汽車保險條款規定,被保險人的書面到達保險公司理賠員手上,才算完成報出險的動作。而且條款還規定在5日內必須提出書面理賠申請。而保險公司受理出險申請後,若無除外不賠的原因,就會馬上著手進入後續和解事宜及傷者慰問等,使保戶省去不必要的麻煩。不過,如果超過5日的期限,保險公司仍應受理保戶出險的申請,只是當保戶拖延太久,致使保險公司理賠員在事後查證產生事證不足的情況下,在賠付保戶的損失就很容易產生糾紛。因此,建議駕駛人在離開事故現場後,應立即備妥相關的文件到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以免權益受損。
http://blog.xuite.net/georden49/twblog
如果這次事故,不在投保的保障範圍內,也可透過電話向產險公司要求做現場事故處理的諮詢。若有遇到有肇事車輛受損嚴重,失去動力時,保險公司也都有提供道路救援的拖吊服務,一般是30公里內免費。然而如需產險公司提供拖吊服務,切記在被拖吊前先確認該拖吊業者確為產險公司的簽約廠商。若是自行找拖吊業者的駕駛人,被拖吊前也務必先跟業者議定價格,再做拖吊處理,以防事後拖吊業者獅子大開口,雪上加霜多了一筆損失。

車禍事故正確處理 以免漫長的法律爭訟

台灣車輛登記數逐年攀高,行車事故發生率居高不下,交通事故肇事原因中,95%的車禍都是屬於人為疏忽,如果缺乏事前預防車禍發生的觀念,事故後也不知如何正確處理與防阻,將導致所涉及的民、刑事責任難以認定,未來勢必要面對漫長的法律訴訟程序。為確保自身的權益,當不幸遇上車禍事故時,一定要仔細做好現場處理,事後才能釐清責任,還原事故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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