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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4-04-13, 11:02 PM   #1
揪尼
NPT團隊
 
註冊日期: 2003-11-03
住址: 外太空
文章: 2,146
精華: 0
[轉貼]給交通部長的一封信

給親愛的交通部您好 關於後述法規, 務請撥冗說明: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
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或其他設備不全,
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之設備,或損壞不予修復者。

"原有規格" 的定義太模糊, 你告訴我不一樣的規格是要怎麼裝得下.
已停產之車種由於原廠停止供應零件, 不清楚該去哪間博物館採購原廠部品.
在台灣, 開車真難.以燈光為例, 同樣是H4規格,照度不一樣算不算 "變更原有規格" ?
色溫不一樣算不算 "變更原有規格" ?
再問雨刷, 同樣是12英吋, 膠質不一樣算不算 "變更原有規格" ?
刮片形狀不一樣算不算 "變更原有規格" ?
還是 "非原廠部品" 即謂變更原有規格之設備?
煩請儘可能詳細回答, 不要又避重就輕裝肖維,
裝肖維是低級的行為, 千萬別自降格調, 做低等生物.
原有規格之照後鏡因故受損, 無奈原廠搖控電動折疊照後鏡價格高昂,
因而更換一般平民型照後鏡是否應接受處罰?
由於法令定義模糊, 市井小民法律涵養不足, 著實無從領略,
望相關單位不吝給予指導."其他設備" 又是什麼狗屁?
X你個其他設備, 那你不乾脆把燈光, 雨刮…消音器,擦掉寫 "全部設備" 好了.
訂定法令一定不是用字數算稿費, 不然你們肯定會將 "其它設備" 一一列舉於法規.
擅自 "增加" 原有規格之設備即屬違法, 那麼隔熱紙, 汽車芳香劑, 車用面紙套,
皮椅套, 安全帶護肩, TAXI運將專用方向盤曼陀螺,
乃至於CD換片箱是否屬於此類違規事項? 損壞不予修復即屬違法,
那麼冷氣掛點, 音響壞掉, 室內閱讀燈不亮, 腳踏墊破損, 保險桿掉漆,
安全氣囊因事故爆開, 未予以修復是否屬於此類違規事項?
部份通過日本 JASMA 認證之排氣尾段(消音器), 噪音值皆控制於一定標準,
( 是的, 就有那麼一個 "一定標準", 至於這個標準值是多少,
你問我我去問小泉是吧? 我又不吃這行公家飯, 關我個屁事. )
該類商品進口時合法完稅,販售時亦附贈統一發票乙張,
請問購買後不得安裝於車輛之原因在於 "規格不符" 亦或 "噪音值偏高".
如罪名為 "規格不符" , 那麼多數員警耍寶要求車主空檔催油門聽聽聲音來爽一下,
就顯得莫名其妙. 除非音量亦為 "規格" 之一部份.
那麼請問 BENZ C220 在 4607.21564 rpm 時的標準音量 "規格" 應為多少?
一種學名叫做 "耳朵" 的警用生化分貝機是否全數通過中央標準局相關儀器檢驗?
其實你們心裡清楚, 由於判定上的困難, 乃至於只要外觀一樣就表示規格一樣.
你們自己說有沒有好笑? 國內冰雪聰明的廠商們開發原廠LOOK型改裝管,
你們就認定為 "相同規格" , 反正條子不可能拿直腸鏡伸進去檢查.
那些像白痴一樣沒生產 "原廠LOOK" 改裝品的國外廠商就衰到了,
國貿局以這種高明的手法製造貿易障礙, 保護國產品,
其手段之高, 城府之深, 小弟五體投地.
執法請一視同仁, 我裝支拉桿就是要飆車的話, 你貼隔熱紙難道是為了在車上交媾?
官員車頭裝旗杆就行, 市民車輛改避震器就抓, 這是哪個星球的邏輯?
不要因為 "部份俗辣開改裝車飆車" 就認定 "改裝即飆車" ,
我從來沒有因為 "曾經有警務人員強暴婦女"
就認定 "穿著警察制服的都是強暴犯".各位的大腦除了用來泡茶聊天贊酒店之外,
偶爾也拿來想想其它有用的事情, 我們會由衷感激.

【第十八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
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

車身鈑件(如保險桿)因擦撞換新(變更或調換),
是否應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
引擎變更應如何辦理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
底盤等重要設備含蓋範疇為何?
更換性能較佳之來令片是否應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
原廠因成本考量因素而隨車發售之鐵製輪圈是否不得更換為鋁製品?
又更換後未申請檢驗而行駛是否即屬違法?
車輛改到會起飛, 但是停在停車格而未 "行駛" , 警方是否仍具有權力刁難?
"重要設備不得變更或調換" ,
輪胎這玩意兒重要斃了, 為求前後磨損平均而定期將前後輪相互 "調換" ,
是否應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
HR規格 "變更" R等級, 是否應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
以上申論題請逐一回答, 每題1.5分. 答錯每題倒扣1.5分.

【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
二、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蛇行很危險, 超速很危險, 逆向行駛很危險, 闖紅燈很危險,
酒醉駕車很危險, 無照駕駛很危險, 開車打大哥大很危險……
幾乎所有的交通違規事項都與危險脫不了關係.這是一條最籠統, 最無腦的法律.
二.就本人粗淺的認知, 像 RALLY CAR 那樣從中段鋸掉而未加裝尾段,
才叫做 "拆除" 消音器, "拆除" 和 "調換" 只有白痴才會混為一談,

請貴單位加強員警勤前教育.
另, 拆除消音器應屬於擅自刪減原有設備 ( 第十六條 ), 噪音歸噪音,
在四十三條中特別註明 "拆除消音器" , 之後又加註 "其它方式" ,
根本就是脫了褲子放屁.噪音惱人, 台北市公車, 垃圾車,
沒有一輛噪音值低於全段直通的改裝 Pugeot 206. 執法, 請一視同仁.
"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包不包括輪胎經過台北市路面坑洞所發出的巨大聲響?
巨響之後, 輪框歪掉, 定位跑掉, 造成 "方向盤未保持穩定準確" 而 "蛇行" ,
萬一正好遇到臨檢, 來不及 "修復" , 我他x的擔擔麵咧一次開四條
(第十九條:汽車煞車,未調整完妥靈活有效,
或方向盤未保持穩定準確,仍准駕駛人使用者,
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條: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
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
處汽車所有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
"
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
這種含混不清的法律條文帶給執法者無限上綱的彈性權力.
撞車要惦惦撞, 撞車之前大聲唱歌, 就有可能搞到連駕照都被吊銷.
噪音取締作業進行方式, 你們應該不會又有什麼前衛的高科技測量法才對.
車輛本身在 10,000 rpm 時音量超過標準,
那麼駕駛人以 3,000 rpm 行駛理應不受處罰.
希望是不會啦, 否則全台車主都必需因其 "車輛本身極速超過法定速限"而以超速論處.
將 "行駛中" 超過噪音標準的車輛錄音下來, 並且同時照相顯示車號,
是比較合理的做法, 停在路邊還踩個屁油門測音量,
難不成警察可以走向停在路邊的保時捷, 要求他加速來看看會不會超過速限?
車子能跑到 300 kph, 但是慢慢開就沒事, 同理, 7000 rpm 會震破蛋蛋的排氣音量,
駕駛人在 2500 rpm 便換檔, 沒道理因其車輛噪音峰值超過標準而受罰.
也就是說檢測 "噪音峰值" 的規定是無意義的規定.
你管我的車子有能力發出多大的聲嚮.
人類也可能因為大吼大叫而造成噪音, 是不是請環保署一併檢測新生兒噪音峰值,
超過標準者應施以聲帶割除手術.
法律應該是這樣. 行駛中超過噪音標準者始施以重罰.
有能力殺人的人不見得會去殺人, 這點邏輯都不懂的人, 吃大便都還嫌奢侈.
若查獲警用車輛加裝非原有規格之設備而未報備者, 亦敦請貴單位嚴加處理.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遑論包庇.
請各執法單位恪遵北市警交字第八九三0三六六八00號令, 待貴單位提出懲處辦法後,
本人將提供進一步相關車籍資料, 副本抄送聯合報及敵陣營選舉文宣部.
歡迎貴單位回應官僚八股之官方發言,
該言論將收錄於稍後發表之"官僚文化言論範本"中. 也預先感謝您對該作品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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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4-04-14, 08:55 AM   #2
evans
註冊車友
 
註冊日期: 2004-03-02
住址: 宇宙星辰
文章: 6
精華: 0
[轉貼]給交通部長的一封信

寫的好..但有用嗎?台灣本來就有很多法條有爭議又機車...甘嘸法度...
evans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04-04-14, 01:09 PM   #3
樂大
CCT站長
 
樂大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02-09-19
住址: 雲林
文章: 21,929
精華: 10
[轉貼]給交通部長的一封信

交通部長最後的批示應該是....
因公務繁忙,沒時間詳閱......
下次請寫短一點..!
樂大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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