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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11-08, 11:24 PM   #1
valentino
正式會員
 
註冊日期: 2006-09-20
住址: 台北市
文章: 188
精華: 0
車型: AC S5
[公告]有鑑於保障車友的權益,本人依法令再整理→【員警攔(臨)檢遵循法則】

一、員警攔(臨)時,保持態度平和、親切以對。一律尊稱員警為警官;即無觸犯妨害公務罪之罪嫌。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5條 (妨害公務罪)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1.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2.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聚眾喧嘩,聚礙公務進行者。
3.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二、車輛停妥後,首先搖下車窗,詢問員警所為何事。員警會要求出示行照駕照,此時準備好行駕照之後,先下車之後,記得隨手將車門關上,再將行駕照交予員警檢查。
車主可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查證身分時,警察不得依第7條第2、3款之名義,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車主應即刻向警察勤務指揮中心(110)通報並通知指定之親友或律師,以保護人身權益。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4 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 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1.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2.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3.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4.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2款、第3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三、當員警要求打開行李廂與引擎蓋接受檢查時,切忌不要親自動手,請告知員警,若需檢查任何項目,請自行動手檢查。(基於車輛屬於私人動產,所以未經個人同意,任何人皆不得私自進入,若警察自行開啟車門之時,警察就已經觸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 條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BR>
<BR>
四、若員警仍然堅持要車主自行打開行李廂與引擎蓋受檢,此時請要求員警出示「搜索票」,因為當員警要求檢查非車輛外觀部分時,必須說明車主有何犯罪事實,即使員警有明確的證據顯示車內有違法物品,如果沒有檢察官所開出之搜索票,員警仍然不得對於車內物品逕行盤查。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 條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五、如有警察以妨礙公務為由或可扣押車輛24小時,威嚇車主時,請警方明確告知妨礙公務的法條規範。
憲法 第8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憲法 第24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六、若員警意欲自行開啟車門並進入車內時,請自備數位相機或是照像手機,對於員警未依法行政之行為予以拍照存證,並且記下員警的編號與所屬分局,即刻撥打110專線報案申訴。(遭遇車輛臨檢狀況時,手邊如果有任何錄音設備,請務必開機進行錄音存證,如遇有員警態度不佳的狀況時,此為申訴時的最有利之證據。)
警察對於未發生危害或未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不得予以攔停,並不得採行第8條所列之措施。
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未有異常舉動而無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不得強制其離車;未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警察無權檢查交通工具。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1 條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8 條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1.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2.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3.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七、如果員警對於車輛外觀進行舉發,請員警確實告知舉發所依據之法規,並且詳細告知不可變更項目之標準與規範。
針對車高取締的問題,請員警明確告知車高之規定,以及車輛降低之標準與規範,並請告知原廠車高。
(按交通部91年9月2日交路字第0910008511號函規定)
「長度方面:500公分以下為正負2%,500公分以上為正負10公分,總誤差不足1公分者以正負1公分計。 意即,車長在5米以內之車輛,若原廠車高為140公分,按照正負2%之計算,車高容許誤差應在137-143公分之間。如果車長超過5米之車輛,若原廠車高為150公分,車高容許誤差應在140-150公分之間。如果遇到取締車高的問題,請明確告知交通部0910008511號函之詳細規定。


八、最終員警仍執意要開單取締,請態度平和的告知員警,本人不接受上述的開單理由,並再次向員警確認,是否真的要開單告發,如果員警的態度仍然很堅決,請告知警員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章第29條規定,本人要求提出異議,並請員警拿出異議書填寫。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0 條
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請自行備份於車內,員警詢問時,出示本表供員警參照,宣示本人之權利。



valentino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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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11-08, 11:48 PM   #2
志丸
註冊車友
 
註冊日期: 2007-08-13
住址: Taipei
文章: 28
精華: 0
[公告]有鑑於保障車友的權益,本人依法令再整理→【員警攔(臨)檢遵循法則】

引用:
下面引用由valentino2008/11/08 11:24pm 發表的內容:
一、員警攔(臨)時,保持態度平和、親切以對。一律尊稱員警為警官;即無觸犯妨害公務罪之罪........<BR>
CCT 真正是"![color=#DC143C]揪甘心a所在[/color]"
有人幫整理出來臨檢教戰守則耶
第一條守則我上上個月就受用過 當時我不對在先 違規左轉又遇到開單臨檢
加上當時無照... 很怕...小朋友會離家出走 :em06:
我第一句先問候[color=#DC143C]長官∼ 請問什麼事?[/color]
他解釋我違規左轉後,我說我證件遺失只帶健保卡,車主是我本人
他笑笑說查一下車籍資料 警察態度很ok 也沒刁難我就開張小條的罰單
警察... 也是有好人的嘛∼
大家不要認為所有警察都很壞,會給阿嘉過肩摔唷 :em03: :em03: :em03:
ps:海腳七號上癮者。 桃園警察∼ 巡邏密集度真的是超級高!
志丸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08-11-08, 11:48 PM   #3
joy0951
北極速團隊
 
註冊日期: 2007-08-07
住址: 北極速--新店
文章: 1,880
精華: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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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感謝整理..辛苦了
joy0951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08-11-09, 12:33 AM   #4
Kevin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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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530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02-12-22
住址: 竹北市
文章: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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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型: F10 528iX
贊助: 2007、2008 、2010、2012
[公告]有鑑於保障車友的權益,本人依法令再整理→【員警攔(臨)檢遵循法則】

桃園條子的確很認真,
尤其是大興西路要接上國道二號前的十字路口,
那個七八台以上警車紅藍燈閃得老遠的臨檢大陣仗,
真是威風八面呀~!! ^O^ CC!! (不過我現在很少跑那裡了)
Kevin
引用:
下面引用由志丸2008/11/08 11:48pm 發表的內容:
CCT 真正是"!揪甘心a所在"
有人幫整理出來臨檢教戰守則耶
第一條守則我上上個月就受用過 當時我不對在先 違規左轉又遇到開單臨檢
左攭x∼ 請問什麼事?
...
Kevin530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08-11-09, 03:00 AM   #5
littlep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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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ttlepig 的頭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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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我在台南
文章: 642
精華: 0
車型: 53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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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大
謝謝
你提供這麼詳細的法律常識
感謝分享
littlepig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08-11-09, 09:05 AM   #6
bimmer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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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台南
文章: 1,184
精華: 0
[公告]有鑑於保障車友的權益,本人依法令再整理→【員警攔(臨)檢遵循法則】

前輩..花了多少時間整理的阿..太感謝了..^^
但.可以請教一下..資料來源是?....謝謝..^^
bimmerm3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08-11-09, 09:25 AM   #7
★蔡陶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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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8-01-14
住址: 台南-高雄-屏東
文章: 273
精華: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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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嘴巴不要太機歪,都不會太刁難。
★蔡陶貴∼☆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08-11-09, 09:44 AM   #8
BRAB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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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BUS 的頭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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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大概是律師吧,這麼懂法律。
BRABUS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08-11-09, 10:28 AM   #9
卡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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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365
精華: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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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下面引用由bimmerm32008/11/08 09:05pm 發表的內容:
前輩..花了多少時間整理的阿..太感謝了..^^
但.可以請教一下..資料來源是?....謝謝..^^
感謝版主分享.....
這資料網路上就找的到了...一般只要態度平和..員警大都不會刻意刁難..除非是專案或長官在旁.....想放都放不了.....
引用:
下面引用由★蔡陶貴∼☆2008/11/09 09:25am 發表的內容:
只要嘴巴不要太機歪,都不會太刁難。
ㄣ....



卡比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08-11-09, 10:34 AM   #10
天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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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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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分享
天羽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08-11-09, 11:34 AM   #11
高雄霖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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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霖阿 的頭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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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華: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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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下面引用由卡比2008/11/09 10:28am 發表的內容:
ㄣ....
看到你
不講話照樣開
兄神惡煞 :em06: :em06:
高雄霖阿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08-11-09, 11:43 AM   #12
卡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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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比 的頭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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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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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下面引用由高雄霖阿2008/11/09 11:34am 發表的內容:
看到你
不講話照樣開
兄神惡煞
我很乖的....
卡比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08-11-09, 11:47 AM   #13
高雄霖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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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霖阿 的頭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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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邊邊角角 小小港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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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型: E36 解體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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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下面引用由卡比2008/11/09 11:43am 發表的內容:
我很乖的....
:em14: :em14: :em14: :em14: :em06: :em13: :em14:
高雄霖阿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08-11-09, 12:00 PM   #14
莫憶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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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8-11-01
文章: 5
精華: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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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自身的權利 才不會被所謂的執法人員直他們認定的法
莫憶往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08-11-09, 02:42 PM   #15
valentino
正式會員
 
註冊日期: 2006-09-20
住址: 台北市
文章: 188
精華: 0
車型: AC S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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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下面引用由bimmerm32008/11/08 09:05pm 發表的內容:
前輩..花了多少時間整理的阿..太感謝了..^^
但.可以請教一下..資料來源是?....謝謝..^^
資料來源:
1.網路車友提供之二手資料.
1.中華民國憲法.
2.警察職權行使法.
3.交通部.
valentino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08-11-09, 08:41 PM   #16
小發
正式會員
 
註冊日期: 2005-06-08
住址: 台中
文章: 47
精華: 0
[公告]有鑑於保障車友的權益,本人依法令再整理→【員警攔(臨)檢遵循法則】

受用無窮..感謝分享
小發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08-11-10, 02:51 AM   #17
b91616
正式會員
 
註冊日期: 2005-02-22
住址: 台南府城
文章: 1,253
精華: 0
[公告]有鑑於保障車友的權益,本人依法令再整理→【員警攔(臨)檢遵循法則】

真的要稍微記一下~最好是把下載存檔影印一份放在車上~~我就有親身經歷~~滿好用的~記得手機最好有錄影錄音功能....
b91616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2-06-21, 03:51 AM   #18
准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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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ㄟ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11-07-12
住址: 台中市大肚山
文章: 44
精華: 0
車型: 728i
贊助: 未贊助
大大分享的真清楚~~感謝分享啊!真實用^^
准ㄟ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2-06-21, 04:54 AM   #19
台中阿勳
正式會員
 
註冊日期: 2007-03-06
住址: 譚靈寺
文章: 30
精華: 0
車型: E36 M3 EVO
警職法沒有第85條喔,警職法全文只有32條。
你說的85條是社會秩序維護法!
警察臨檢係依其本人之合理懷疑及相當理由為主,並非你提異議就可以終止勤務之執行!
台中阿勳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2-06-21, 08:16 AM   #20
哈姆太懶
註冊車友
 
哈姆太懶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11-12-23
住址: 臺北市
文章: 65
精華: 0
車型: E39520I
贊助: 未贊助
依大法官535解釋已授與警察勤務執行之依據
定訂警職法其中有規定人車攔停 盤查
依警察經驗法則 對於有事實足認為或依客觀合理的判斷可對人.車.處所進行攔停臨檢
並可1.查證身分含駕駛及乘客2.檢查車身號碼及其他足資辨識的特徵3.實施酒測等
許多相關的規定
對於現場無法查證其身分或其他安全考量亦可自攔停時起3小時至警察勤務機構查證身分
並通知指定親人或律師到場.非遇抗拒部的強制但須符合比例原則
老哥
因應的措施太多了.不是你所想像低
哈姆太懶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2-06-21, 08:38 AM   #21
阿頁
註冊車友
 
阿頁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09-12-28
住址: 屏東市
文章: 115
精華: 0
車型: E46 328
法律常識~多了解有利自身權益。
阿頁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2-06-21, 08:55 AM   #22
中央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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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市場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07-04-16
住址: 新北中和&雲林斗南
文章: 284
精華: 0
車型: E38
贊助: 2012
佛心來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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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無法改變環境的話,就該試著去調整自己的心境。
中央市場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2-06-21, 09:05 AM   #23
陳阿翰
中區團隊
 
陳阿翰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09-03-15
住址: 台灣彰化
文章: 324
精華: 0
車型: E39
好實用的法則感謝大大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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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右銘:人生兩種教不能信 ~ 計較&比較
陳阿翰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2-06-21, 02:01 PM   #24
print889806
正式會員
 
print889806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11-09-18
住址: 高雄-美濃
文章: 108
精華: 0
車型: E46 E82 E92
贊助: 未贊助
真的很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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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小巫
print889806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2-06-21, 02:26 PM   #25
閒人
正式會員
 
閒人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12-05-30
住址: 三角湧
文章: 722
精華: 0
車型: E39 520IA
贊助: 未贊助
感謝大大的用心整理
將實用法規分享大衆
閒人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2-06-21, 07:35 PM   #26
M3Kevin
正式會員
 
註冊日期: 2003-12-01
文章: 762
精華: 0
三、當員警要求打開行李廂與引擎蓋接受檢查時,切忌不要親自動手,請告知員警,若需檢查任何項目,請自行動手檢查。


後面的三句話已經有點矛盾了...自己告知員警....如果要員警警察任何東西..自己來..不就等於同意員警搜查了..........

因為是車主自己叫員警自行動手的耶....

這各怎麼還會有員警觸犯損毀財務的問題呢?
M3Kevin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2-06-21, 07:48 PM   #27
流浪犬
正式會員
 
流浪犬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12-06-15
住址: 台中鄉下地方
文章: 137
精華: 0
車型: E39 520I
贊助: 未贊助
謝謝大大~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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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第一~衝啊~小狗號!!
流浪犬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2-06-21, 07:52 PM   #28
johnb2897
正式會員
 
johnb2897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06-08-13
文章: 1,953
精華: 0
謝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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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b2897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2-07-10, 11:48 PM   #29
jamesf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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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fen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11-09-11
住址: 高雄市
文章: 126
精華: 0
車型: E90 320I
贊助: 未贊助
感謝大大上了一課..受用無窮
jamesfen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2-07-11, 04:36 PM   #30
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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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人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12-05-30
住址: 三角湧
文章: 722
精華: 0
車型: E39 520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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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晚上警察臨檢很像比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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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2-07-11, 04:59 PM   #31
Arles 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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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不要做犯法的事, 加上態度良好, 其實都沒事的!!
這文件好用, 但也是對付那些極少數機車的警員~
有備無患!! 希望各位車友都不會使用到^^
Arles Liu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2-07-11, 07:16 PM   #32
bzids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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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用無窮..感謝分享
bzidsam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2-07-12, 11:54 A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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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人長知識的文章,謝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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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2-07-13, 06:28 PM   #34
isal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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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幫整理出來'' 臨檢教戰守則'' ...
我會把它列印出來,放在車上,以備不時之需啊!
isalul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2-07-26, 02:18 PM   #35
YSL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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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分享!受用無窮,長知識,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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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2-07-26, 03:02 PM   #36
璘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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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長見識ㄌ~~~感謝大大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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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2-07-26, 04:08 PM   #37
陳幫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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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懂一點 多一點保障~感謝分享唷!!
陳幫哲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2-09-23, 11:14 P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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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大這麼詳細的解說唷! 非常受益良多
love08050818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2-09-23, 11:37 PM   #39
三峽周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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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分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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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2-09-24, 09:36 PM   #40
風起雲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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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警攔(臨)時,保持態度平和、親切以對。一律尊稱員警為警官;即無觸犯妨害公務罪之罪嫌。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5條 (妨害公務罪)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1.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2.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聚眾喧嘩,聚礙公務進行者。
3.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二、車輛停妥後,首先搖下車窗,詢問員警所為何事。員警會要求出示行照駕照,此時準備好行駕照之後,先下車之後,記得隨手將車門關上,再將行駕照交予員警檢查。
車主可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查證身分時,警察不得依第7條第2、3款之名義,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車主應即刻向警察勤務指揮中心(110)通報並通知指定之親友或律師,以保護人身權益。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4 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 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1.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2.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3.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4.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2款、第3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三、當員警要求打開行李廂與引擎蓋接受檢查時,切忌不要親自動手,請告知員警,若需檢查任何項目,請自行動手檢查。(基於車輛屬於私人動產,所以未經個人同意,任何人皆不得私自進入,若警察自行開啟車門之時,警察就已經觸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 條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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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若員警仍然堅持要車主自行打開行李廂與引擎蓋受檢,此時請要求員警出示「搜索票」,因為當員警要求檢查非車輛外觀部分時,必須說明車主有何犯罪事實,即使員警有明確的證據顯示車內有違法物品,如果沒有檢察官所開出之搜索票,員警仍然不得對於車內物品逕行盤查。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 條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五、如有警察以妨礙公務為由或可扣押車輛24小時,威嚇車主時,請警方明確告知妨礙公務的法條規範。
憲法 第8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憲法 第24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六、若員警意欲自行開啟車門並進入車內時,請自備數位相機或是照像手機,對於員警未依法行政之行為予以拍照存證,並且記下員警的編號與所屬分局,即刻撥打110專線報案申訴。(遭遇車輛臨檢狀況時,手邊如果有任何錄音設備,請務必開機進行錄音存證,如遇有員警態度不佳的狀況時,此為申訴時的最有利之證據。)
警察對於未發生危害或未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不得予以攔停,並不得採行第8條所列之措施。
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未有異常舉動而無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不得強制其離車;未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警察無權檢查交通工具。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1 條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8 條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1.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2.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3.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七、如果員警對於車輛外觀進行舉發,請員警確實告知舉發所依據之法規,並且詳細告知不可變更項目之標準與規範。
針對車高取締的問題,請員警明確告知車高之規定,以及車輛降低之標準與規範,並請告知原廠車高。
(按交通部91年9月2日交路字第0910008511號函規定)
「長度方面:500公分以下為正負2%,500公分以上為正負10公分,總誤差不足1公分者以正負1公分計。 意即,車長在5米以內之車輛,若原廠車高為140公分,按照正負2%之計算,車高容許誤差應在137-143公分之間。如果車長超過5米之車輛,若原廠車高為150公分,車高容許誤差應在140-150公分之間。如果遇到取締車高的問題,請明確告知交通部0910008511號函之詳細規定。


八、最終員警仍執意要開單取締,請態度平和的告知員警,本人不接受上述的開單理由,並再次向員警確認,是否真的要開單告發,如果員警的態度仍然很堅決,請告知警員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章第29條規定,本人要求提出異議,並請員警拿出異議書填寫。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0 條
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請自行備份於車內,員警詢問時,出示本表供員警參照,宣示本人之權利。
多謝分享!
風起雲湧~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2-09-27, 07:33 AM   #41
空白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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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哈姆太懶 查看文章
依大法官535解釋已授與警察勤務執行之依據
定訂警職法其中有規定人車攔停 盤查
依警察經驗法則 對於有事實足認為或依客觀合理的判斷可對人.車.處所進行攔停臨檢
並可1.查證身分含駕駛及乘客2.檢查車身號碼及其他足資辨識的特徵3.實施酒測等
許多相關的規定
對於現場無法查證其身分或其他安全考量亦可自攔停時起3小時至警察勤務機構查證身分
並通知指定親人或律師到場.非遇抗拒部的強制但須符合比例原則
老哥
因應的措施太多了.不是你所想像低
但須符合比例原則....這句話真是有廣大的灰色遐想地帶阿...
空白鍵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2-09-27, 08:58 AM   #42
奪命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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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命小源 的頭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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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ㄍ
別鬧ㄌ吧~~"本來只是例行性ㄉ臨檢只要耽誤您2-3分鐘,您搬出一大堆法條,如果一條一條念至少要花您5分鐘,再加上檢查ㄉ時間...盧來盧去一來一往ㄉ對你也沒啥好處,那些法律已經施行那麼久ㄌ,早就有很多因應ㄉ作法,你出啥招條子自然有對應ㄉ方式,何必ㄋ,反正罩子放亮點就好ㄌ.
奪命小源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2-09-27, 10:19 AM   #43
kazuki_和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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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護的還是官人們的權益
要刁真的玩不過他們
姑且配合速戰速決吧~跟廢人磨耗自己的生命不值得!
kazuki_和樹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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