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下面引用由晃在 2007/07/24 09:34pm 發表的內容:
這篇說 警方從車子上交流道開始算時間到收費站然後算出時速 這樣也可以算舉證嗎? 但很懷疑攝影機應該沒辦法把車牌照出來吧 (照車流那種) 結論是 要呸又要翹牌的話 是上了交流道到下都不要經過收費站對嗎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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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暉閔昨獲知被緩起訴無奈說,開快車車牌已被吊扣到十月,加上超速罰一萬兩千元、飆車三萬元、改造車牌三千五百元,現在又要罰八萬元,一共罰十二萬五千五百元,「一罪好幾罰,實在很悶。」
真的要一罪好幾罰也只能認哉囉....誰叫罪證確鑿呢.....
要飆都不要經過收費站當然是最好囉!路程中也都不能有條杯杯囉....
其實這樣的路段也蠻多的ㄚ!只能說他們真的是"太衝了".... :em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