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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2-10-01, 01:26 AM   #1
樂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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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2-09-19
住址: 雲林
文章: 21,928
精華: 10
酒後駕車及加重處罰規定(轉貼交通部)

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起,「酒後開車,扣車吊照」之規定:
(一) 為遏止酒後開車行為,汽車駕駛人酒後開車,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即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五以上)駕車者,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扣車);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處罰鍰(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不得易處吊扣駕照;領回車輛時,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經裁決或裁定確定,逾期(十五天)不繳納罰鍰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二) 因酒後駕車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再犯者,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扣車);吊銷駕照;處罰鍰六萬元;不得易處吊扣駕照;領回車輛時,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經裁決或裁定確定,逾期(十五天)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三) 拒絕酒測者,視同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扣車);吊銷駕照;處罰鍰六萬元;不得易處吊扣駕照;領回車輛時,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經裁決或裁定確定,逾期(十五天)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拒絕接受稽查者,警察可以依法經兩次書面警告程序後,強制實施稽查。
(四) 酒後駕車肇事致人受傷者,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扣車);吊扣駕駛執照二年;處罰鍰(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不得易處吊扣駕照;領回車輛時,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經裁決或裁定確定,逾期(十五天)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五) 酒後駕車肇事致人受重傷或死亡者,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扣車);吊銷駕駛執照,終身不得再考領;處罰鍰(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不得易處吊扣駕照;領回車輛時,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經裁決或裁定確定,逾期(十五天)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五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一一以上,或有不能安全駕駛之事實,如因而肇事者,觸犯刑法上的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依刑法第185條之三之規定,可再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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