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下面引用由長榮海上浮潛在 2010/06/17 05:19pm 發表的內容:
有一個朋友前陣子被告毀損罪
共有3名嫌疑人他跟其他2個不認識
過程:在98年某日在高雄某地點有腳踏車被踢倒
告他的人說是在他店門抄到他的車牌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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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我現也在走..地檢署提告快三個月了.還沒有消息.開庭時檢察官
有說.不起訴書.不代表對方就是誣告..除非我能舉證對方捏造不實指控
意圖讓我受刑事處份.才能構成誣告罪....若你朋友剛好經過..
對方合理懷疑誤認是同夥..而對你朋友提告..但因證據不足.不起訴的話.
這應該很難構成誣告罪..不過法則是死的..人是活的..你朋友若提出合理.然後合乎法規的講法..也不見得不能告..對我提告刑事的人跟我有過節.也有民事官司在走..在警局對我提告說.我多次毆打及罵他三字經.但因沒傷.所以警察只受理妨礙名譽..目前我是用私人恩怨做理由.當然也有證據.提出對方跟我有過節.故意捏造不實指控對我提告意圖讓我受刑事處份..
就我看..你朋友是倒楣.被誤認.這應該不構成誣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