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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點沒人性啦...但是換個方向想...總比全部不見來的好....唉..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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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共掉了皮包5次.沒一次有回來的.害我每次不見就得身份證 健保卡 駕照 行照 信用卡 提款卡都得全部重辦.我倒是很希望撿到我皮包的是這位小姐.錢不見就不見至少我不用還特地請假去辦..現在學聰明了 出們只帶錢不帶皮包和證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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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了3封信至學校及該社指導老師,老師也親自回信說明,校方於今日有了回應,學校已將爭議性捐款退回!!
建議以理性的行動取代謾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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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整個形象好不好.就看記者會不會做人.會做人的.有時也能幫一個局長升官..當然還有其它看不見的利益..我就曾經去過結婚宴席.主人家是某個縣的 記者.會長.當然少不了立委.議員的.裡面另一個身份較特別的就是.縣的警察局長...喜宴外都有警察幫忙.台上講話還給足了主人家面子..一個縣的警察局長.動員警員.跟用局長身份去參加喜宴.就看的出來很重視主人家的身份了 |
潘小姐當初可以堅持不收紅包的 做善事何須多此一舉 惹來這麼大的風波 讓好事變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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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條文是「得」請求,也就是「可以請求」,但並不是「須」請求,這個不要臉小姐根本是X8蛋一個,玩弄法條來欺負貧苦人家,被抓包了才自己印一張收據說要把別人的錢捐出去,真丟人,所有和她有關係的人的臉全被她丟光了。
民法805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
依法規定~他有權要求索取1/3
但是有權 卻並不是非得行使~~~~~這權力 若是今天他撿到的是郭台銘的錢 我百分之500贊成他要求1/3 但對方是弱勢的家庭 何忍~~~~~ 幫助都來不及了 凹單親媽媽的錢去幫助動物協會? 是沽名釣譽? 或是事後自知理虧 ......... 若是拿1/3是正大光明~~天經地義 何須戴口罩????? 法律不外人情 刑法是有刑責的(侵占罪) 民法應該是沒有刑責的 呵況他是讀國立的學校 國家補助的學生 卻不知回報納稅人的用心 真的~~~白讀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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