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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路上警察最大,千萬別像我不懂事按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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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聽過爛警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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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1系列車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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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在01論壇發表後,短短6個小時內回覆文章高達8XX多篇,真是熱烈,應該不久就會上新聞版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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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就開很慢,完全就可以看的出是條子的問題,上次我騎小機車的時候有台警車停紅線擋住我的去路,我也是按他喇叭,他也是用不屑的眼神看我,但是完全不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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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新聞版面吧,讓社會公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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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的警察很多, 好的警察不少, 爛的警察一樣不少, 苦主就是那麼巧, 遇到這樣的警察, 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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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上新聞版面吧 !讓大家來公評一下,還好現在有行車紀錄器,證據會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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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經遇到警車要轉不轉的,又檔在前面
叭下去後,才好像意識到自己擋到別人後就閃開了 該叭就叭,反正現在是個新聞時代,上新聞後就會有人出來道歉了 |
已經上新聞了~早上七點多看三粒有播出了~
我去年在浮洲橋上一台警察要切內側進來, 他有打方向燈沒錯,問題是我本來就跟他平行了~ 他加速一點點硬擠我,我也按他喇叭他還是擠過來~ 為了避免車禍我還是讓他過~ 但我馬上外切加速插到他前面去~ 我肚爛爆了~ 下了浮洲橋後左轉往家樂福方向,我開內側,就不加速用滑的等他過來我開窗瞪他~ 開車那菜鳥的臉一看就很不爽~我照瞪~ 後座有個年長點的,用和善的臉揮手說沒事啦~你先走~ 我老婆在旁邊一直念,我才離開的~ YOUTUBE我有影片留檔,但為了避免麻煩我就不PO了~ 有些警察是真的該檢討一下自己的行為再來糾正民眾~ 而不是一味因為自己情緒而找人民的麻煩~ |
第一台正常轉彎..第二台來不及反應直接想跟上去..被叭了後覺得很丟臉(因為第二台大多是菜鳥.所以丟臉)..於是就攔下來想要展威風..結果沒遇到軟柿子..反而更丟臉..大概就這樣....我比較想知道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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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出來道歉.......我猜的..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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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台是1系列嗎?看他的引擎蓋中間有凸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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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還是出面了
說是疑是有改裝.....................幹... |
剛剛看到新聞正在播正想上來這問問,沒想到已經有人討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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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影片來觀查:因騎機車之對方疑似欲向左彎至對向車道(機車騎士有按黃色方向指示燈)而未靠右,轎車車主並無明顯超速且中間線為黃色虛線, ,轎車車主鳴按喇叭只是為了警示對方,故這位開車的仁兄並無明顯之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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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馬路上警察最大,這位警察的巡邏機車.制服.裝備.乃至於他的薪水均來自我們 “納稅人”,警察也是公務員,公務員的天職就是服務人民,所以警察在維護社會秩序及安全的原則下決不能使用不當權力.更不能發生情緒性行為對待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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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新北市中港所所長廖志仁:「並不是說當事人指稱的,我們同仁惡意的報復。」
睜眼說瞎話~行車記錄器這麼明顯....就是警察找麻煩.....瞎 |
這些警察對不起我們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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爛警察....見路人打架也只能在旁邊像貓一樣乖
最愛找一些善良的百姓開刀 就因為比較好欺負 每次繳稅金的時候都好肚爛 養那些廢物 我也來po一下 我以前攔沒繫安全帶的廢物 |
真感覺受委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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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警員根本就是惱羞成怒~~還故意藉口攔車講一堆有的沒的..什麼叫隨機盤查..這樣的警察 誰受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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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讚~~~ 警察就是他X的帶槍的流氓 雖然不能以偏概全,好警察還是有 但偏偏遇到的都是這種浪費納稅人錢的警察!! |
有新聞畫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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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質好清晰,我也是用口紅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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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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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辦法將這些警察都弄到下台嗎?...有這樣的警察....治安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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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警察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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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為警察就很大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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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喇叭就要盤查?...那警察還要做事嗎?
畫面已經很清楚了...外星人來看都知道是警察故意刁難.. 後來又找些爛理由來試圖模糊焦點...可憐.. |
警察......哎…好的沒幾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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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同仁教育訓練= =!!! 為何每次都要這樣說呢!?
為何不說加強品德訓練呢!? 況且第二名員警在還沒被按喇叭之前也打方向燈準備跨越黃線嗎?? 為何第二名員警不必接受罰單?? 就是有這種警察 自以為是警察就可以為所欲為! |
對方是錯的!這一點無庸致疑.但....放輕鬆點.我們每天在外面工作,開車,應對進退,肚爛爆了的事情一堆,會氣不完的.在沒有太大影響下,告訴自己:我開BMW,我原諒你,不知這建議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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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有牌的流氓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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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好吧
我覺得很正常阿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對可疑人車盤查 大法官535號解釋有釋憲了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 理由書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所謂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係指法令之違憲與否與該裁判有重要關聯性而言。以刑事判決為例,並不限於判決中據以論罪科刑之實體法及訴訟法之規定,包括作為判斷行為違法性依據之法令在內,均得為聲請釋憲之對象。就本聲請案所涉之刑事判決而論,聲請人(即該刑事判決之被告)是否成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係以該受侮辱之公務員當時是否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是該判決認定其係依法執行職務所依據之法律│警察勤務條例相關規定,即與該判決有重要關聯性,而得為聲請釋憲之客體,合先說明。 警察法第二條規定警察之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第三條關於警察之勤務制度定為中央立法事項。警察勤務條例第三條至第十條乃就警察執行勤務之編組、責任劃分、指揮系統加以規範,第十一條則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予以列舉,除有組織法之性質外,實兼具行為法之功能。查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固不應僅以組織法有無相關職掌規定為準,更應以行為法(作用法)之授權為依據,始符合依法行政之原則,警察勤務條例既有行為法之功能,尚非不得作為警察執行勤務之行為規範。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惟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人民之有犯罪嫌疑而須以搜索為蒐集犯罪證據之手段者,依法尚須經該管法院審核為原則(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其僅屬維持公共秩序、防止危害發生為目的之臨檢,立法者當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任意實施之本意。是執行各種臨檢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既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諸如刑事訴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儘量避免造成財物損失、干擾正當營業及生活作息。至於因預防將來可能之危害,則應採其他適當方式,諸如:設置警告標誌、隔離活動空間、建立戒備措施及加強可能遭受侵害客體之保護等,尚不能逕予檢查、盤查。臨檢進行前應對受臨檢人、公共場所、交通工具或處所之所有人、使用人等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又對違法、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臨檢行為,應於現行法律救濟機制內,提供訴訟救濟(包括賠償損害)之途徑:在法律未為完備之設計前,應許受臨檢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臨檢之命令、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於臨檢程序終結前,向執行人員提出異議,認異議有理由者,在場執行人員中職位最高者應即為停止臨檢之決定,認其無理由者,得續行臨檢,經受臨檢人請求時,並應給予載明臨檢過程之書面。上開書面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異議人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 |
引用:
我相信好的警察很多啦!...但畢竟他們是執法人員...在執法的時候本來就應該更加小心...因為人家也是會用放大鏡檢視.. 就像只要有一台BMW出了事....搞的好像每個開BMW都會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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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也很贊成.. 但是如果過度行使的話...那就會變成擾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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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不是擾民~~~是自以為公權力很大 所以才那麼多~沒事找事做的警察 如果很厲害~怎麼不去抓飆車族 看到飆車族過去~還刻意往反方向開去 就是一堆這種警察浪費社會資源~浪費國家糧食~還領18趴 我看領覽趴好了 |
01論壇有該車友的文章,他是e93 m3. 的車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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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
憲法是保障人權的 尤其在現今民意高漲的時代.特別注重人權 若警察執法有過當.都有救濟的方法 如:當場提出異議.請其開據臨檢紀錄異議表單 以便提起行政訴訟表示不服以為救濟 因為法律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 |
連新聞都說車主超越雙黃線..我合理的懷疑該台新聞撰稿記者一定是一邊大便一邊傳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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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就是當大官黑頭車隊在路上時,他們當前導的警察更是一付鷹爪式的嘴臉,驅前趕後.
你們這些警察大到底是為人民服務還是為權貴服務. |
還有就是當大官黑頭車隊在路上時為什麼就實施交管,所有的人等他們.
讓路給救護車消防車這是絕對應該的,但是讓路給這些大官黑頭車隊......真不知道這是什麼道理.因為馬路是我們納稅人鋪的.為什麼要讓路給這些狗官. |
來比爛吧!美國的警察會直接掏槍,要你下車搜身,他要查有沒有毒品。如果你是黑人,直接就海k了!厲害了吧!夠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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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的福利 可是這些所謂的 狗官 在捍衛的喔! 台灣的警察制度不是今天才這樣子的喔! 如果覺得委屈 那當初就別報考喔! 如果一個月可以領7萬多 有年終 有退休俸+18趴 相信 在台灣很多人願意去 日曬雨淋那兩三個鐘頭喔! 做人不要 嘴吃嘴嫌(台語)啦!愛感恩!!! |
是這樣嗎?我看他們也很樂意當狗官的"馬前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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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為什麼要讓路給這些黑頭車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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