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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 公布日期
103-05-30 * 標題 立法院三讀通過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 詳細內容 立法院於今(30)日三讀通過行政院提案之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重點如下: 一、 修正第7條 增訂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條件限制,每人1輛部分,車輛以身心障礙者所有為限;每戶1輛部分,則以車輛為本人、配偶或同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為限;並改採限額免稅,符合免稅條件身障者使用車輛之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者,以2,400立方公分之稅額(以自用小客車為例,免稅限額為新臺幣11,230元)。 有哪位大大看的懂這句話的意思嗎?是指超過2400cc就無法減免,然後就以2400cc的稅金計價的意思嗎? 二、 修正第28條 逾期未完稅及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處罰規定,分別修正為應納稅額1倍以下及2倍以下。 財政部說明,現行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有關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因無「親等」及「汽缸總排氣量」等條件限制,致實務上發生藉身心障礙者名義申請免稅案件,造成稅源流失,影響地方財政,其公平性亦受質疑,各界迭有檢討修正之議。該部為維護租稅公平並兼顧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經邀集各身心障礙團體及相關部會研商後,研擬修正該條款規定。又因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徵,為免徵納雙方爭議及困擾,同時規定該修正條文自修正公布日之次年1月1日起施行。 至現行同法第28條規定,對於逾期未完稅及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按應納稅額裁處1倍及2倍(固定倍數)之規定,致稽徵機關未能衡酌個案違章情節輕重,處以不同倍數之罰鍰金額,未盡公允,爰一併予以修正為1倍以下及2倍以下之罰鍰,俾使違章處罰更為公平及合理。 本次立法院三讀通過之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能兼顧保障身心障礙者行的需求並避免租稅減免浮濫,有助於維護租稅公平及避免地方財源流失,普遍受到各界支持及肯定。 |
如果現有車輛超過2400cc以上,是否可以要求徵收啊?不然就不要追及既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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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8IS大,我跟你有一樣的疑問!!!!
還有只會拿小老百姓還有弱勢族群開刀,搶錢!這樣只會打到真正需要的人!而且限制 2400cc以下,真的是不知該怎麼形容這個政府了! |
沒錯,我看到這則新聞不禁想問,難道用大車接送行動不便的家人也錯了嗎?行動不便已經是事實,還要如此二度傷害,真的很令人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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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後面有升降尾門的福斯T4...
明明確定是輪椅族駕駛的...... 那他是不是要去縮肛啊.....就超過個幾CC.... 算他們倒楣嗎..... 又是一個腦殘的政策 |
沒錯,只有搶錢兩個字可以形容!不然2400cc以下一個是11230$,2400cc以上是15210$,雖然說才差幾千元,但是多數殘障或身障人士需要用到的車大多在3000cc以下這個級距,為何不考慮這個級距呢?很明顯就是在找人民麻煩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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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識人間疾苦的立法委員一堆, 立法前未探察民情就算了, 還立了一堆完全不符合民情的法案, 真的是.....錯誤的決策比貪污更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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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前陣子新聞報導,有太多雙B領有殘障停車證的緣故....
資源被濫用的結果,就是真正的弱勢被犧牲,跟很多住在都市的有錢人,卻登記自耕農一樣....害死真正需要補助的人,也浪費我們繳的稅金。 我贊成從嚴審核,尤其是像殘障車輛與殘障人士所在位置處於遙遠的縣市,甚至買的是雙門跑車等,未盡家人照護義務,卻享用公眾資源的做法。 |
這社會頭腦最好的 當了學者;第二階的 當了科學家;第三等的 各個成了大老闆;第四階的大眾 成了員工 ……而剩下的垃圾們 都成了政治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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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意思是說超過2400cc的牌照稅能減免的就是11230元 例如2400cc~3000cc這牌照稅是15210 你所要繳的稅是15210 — 11230 = 3980 他的意思應該是這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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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多有錢人濫用不正當減免,結果害到真正有需要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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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不知是否會朔及既往
應該以法令頒布後的才需要吧 不然之前已使用的人應該會有很大的反彈吧 畢竟突然間叫人家換車也不太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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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啦啦的停在大安公園邊邊車格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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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超過CC差價....民進黨提議3000CC以下....國民黨把它搞成2400CC以下
立法院文: 三、經查,使用輪椅之身心障礙者或家中有2 名以上身心障礙者適用之車輛規格多需3,000 立方 公分左右之車輛;又汽缸總排氣量3,000 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322 英制馬力(HP)或326.8 公制馬力(PS)者,其自用每年稅額為15,210 元,營業用每年稅 額為9,900 元,與上開汽缸總排氣量2,400 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 262 英制馬力(HP)或265.9 公制馬力(PS)之稅額差距約為3,980 元及3,420 元,對稅收 之影響並不明顯,在衡量身心障礙者之使用需求,為免對真正有需要之身心障礙者形成困 擾,並兼顧租稅公平,爰設立排富標準定於「汽缸總排氣量3,000 立方公分以下、完全以電 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322 英制馬力(HP)或326.8 公制馬力(PS)以下。」 提案人:黃偉哲 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511_00025.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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