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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小黃(部分)越來越誇張..
轉貼..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323/8/22k4m.html 下次給小黃撞到千萬別心軟...一天2500的同級代步車一定要記得要.. 身邊太多例子.... 被撞到還要給他大小聲...要賠的時候還要找人來跟你喬.. 撞到他的時候還要賠他營業損失... 站上有哪位大大有此相關的法律常識及見解...讓我們了解一下吧.. 以免下次遇到了不知該如何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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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部因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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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誇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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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能不能反告他類似恐嚇取財、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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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超級黑的....死小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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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計程車一天可以賺到3000元以上...
難怪台北市會有那麼多的計程車,如果不好賺,就沒什麼人開計程車了..! 還要政府補貼油錢及稅金,真的是會吵的小孩有糖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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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個司機勝訴
那台灣一定會小黃滿天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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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一次..4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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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被小黃A 到 ,很少拿ㄉ到賠償...
一旦發生,小黃馬上叫一堆人來!! 有錯也被說ㄉ沒錯.... 只見現場7,8部小黃...你要叫人也快不過他們.... 離開ㄌ....事後找人也沒證明...... 這時警察都是大事化小....沒多大用.........真是幹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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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0 假如是我 那就再多吐一點 吐到夠本 整台都給他吐滿 連行李箱都別放過 這樣才夠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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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誇張呀!喝酒不能搭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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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水準的一堆
小弟曾經被撞到 那時沒報警是錯的 因為後來跟他要錢要不到 只好自認倒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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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敢拿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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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小黃(部分)越來越誇張..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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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饒人處且饒人,現代人都嘛很能灰,依對方態度而定啦!小黃真的是很誇張,警察大都睜隻眼閉隻眼,不然無線電一呼,馬上一大群跑出來,別說警察怕,連黑道也佔不到便宜,記得幾年前在台北德惠街就曾發生小黃與圍事的泊車小弟糾紛,雙方都糾集人馬,結果小弟比較狠,打死一名小黃,事後都被警察帶回,小黃又糾集更多同業包警局,想當然打贏的通通送辦,小黃通通沒事,沒辦法啦!小黃大都有後台,不是民代就是黑道,如不幸遇到此情形,
在車上就先打電話叫警察,若當場橋不攏,勢必到警局作筆錄,順勢就把車號記起來,有辦法記到地址那更好,等還是橋不定,事後再找人登門拜訪賜教,攻其不備,防不勝防,對付這種"揪大旁"(台語)的,只能來陰的 |
現在的小黃(部分)越來越誇張..
看此篇許久,車友中大概沒幾位在從事計程車司機或曾從事過吧!先貼一下我的營業登記證,以視正聽。
http://img87.imageshack.us/img87/2082/0011f.jpg 為了養家糊口,我是開過計程車一陣子也加入過無線電行列,開了五年!說長不長,說短也不短。五年也跑了30幾萬公里,拉了不知多少客人。當然有拉過酒客,有人吐在車上,也有人昏睡在車上。 後來怕麻煩,深夜喝酒醉的客人〈指站不直或有人攙扶的〉我是不戴的。五年的計程車年資再加轉服領士班,這二項資歷就去了我人生10年的青春....言歸正傳 1.此計程車司機算比較懂法律的。但似乎只懂一點,也或許是別的司機教的,所以會對嘔吐的客人提出刑事毀損之告訴,然為何會這樣呢? 2.當然是為了錢!計程車洗車去給人打蠟頂多500-800元,費時1-2小時而已。但此是司機自己要打洗車打蠟的。若因嘔吐物致被迫一定要洗車時,除洗車及清理內部錢外也會因此減少開車賺錢之時間,所以就會趁機多要一點。然要求超過洗車錢好幾十倍的金錢,誰會願意給付?客人雖願給付幾百元,但應該沒人會給那麼多! 3.此案件若不以客人最後還是和解來討論。僅以司機來討論的話,個人認為是一定告不成的。因為刑事毀損罪是不罰過失;喝酒的客人不一定會嘔吐;嘔吐也不一定是故意的,且吐在車內也不會造成車內物品之毀損或不堪用。所以,司機要勝訴的話,應該要依民法184條第一項之侵權行為來請求民事賠償,但這樣也只能要幾百元,所以司機不會依民法。 因此,此司機提出刑事告訴以達民事賠償之目的,〈此情形大都發生在車禍案件上,為求高額賠償金所慣用之手段〉 4.個人認為司機此舉真的是得不償失〈除非客人有給付較高之金錢〉因為(1)司機要花時間在警局作筆錄,少則2小時,多時要4小時;(2)案件送地檢署後,地檢署可能會發還警局或由檢察事務官開庭調查,司機又要發時間去等待開庭,此又要花半天時間;(3.)開庭後可能會送調解會調解,此又要花2小時左右。(4.)最後若調解不成再回地檢署開一次庭又花半天。結論是不起訴處分。(5.)這怎個程序要費時4-6個月..期間之精神不愉快還不算在內..。這樣此司機算不算偷雞不著蝕把米阿? 5.因此,碰到與計程車發生糾紛,理直氣壯時則趕快報警處理;若理直氣不壯或理虧就趕快花錢拿和解書後走人!!以上是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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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下面引用由ㄚ濟在 2010/03/24 10:21pm 發表的內容:
看此篇許 |
現在的小黃(部分)越來越誇張..
引用:
另外補充: 常見的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又稱為「一般毀損罪」或「普通毀損罪」, 乃指行為人故意 毀棄、損壞文書、建築物、礦坑、船艦以外之他人之物 (如車輛、手機、衣服……)或致令不堪使用,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此刑度為二年以下。 要注意的是,本罪與「毀損文書罪」都不處罰未遂, 而且都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也就是說,如果文書或上述其他之物還沒達到毀棄、 損壞或不堪用的程度, 則行為人(女客)縱有要把前開文書或物品弄壞的意思和行動, 也不會受到處罰, 而且被害人(司機)的文書、物品縱然遭受破壞, 但如其不願提出告訴, 則行為人(女客)也不會受到追訴、審判。 前述各種毀損罪【只處罰故意而不處罰過失行為】, 結論,(女客)可主張因酒醉嘔吐不小心弄髒(司機)後座椅子, 雖然要賠償,但不會觸犯刑責。 |
現在的小黃(部分)越來越誇張..
引用:
她那還不至於!! 搭不上毀損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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