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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請教各位大哥工作及法律問題
1.我本身在一個股票上市公司上班,當時公司要發股票及分紅時有要我們簽一份合約,就是說從拿到股票開始,如做不滿一年要賠償公司50%股票的現金,當時不簽就拿不到股票分紅所以我就簽了,請問這樣的形式在法律上有無違法,因為公司說我不還就要依合約寄存證信函給我。我有沒有任何管道可以求援?
2.當初合約上有說如自行離職或違反工作手冊上的行為被公司開除的話要賠償,可是我的情況是我沒有要離職也沒違反工作手冊,只是無法配合公司到大陸出差和常駐,副總就叫我三月底自動離職,當時也沒想那麼多就寫離職單,這樣算不算自動離職,有無管道申訴呢? 以上兩個問題請懂的大哥大姊們幫幫忙,感激不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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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單是妳自行寫的..個人認為..還是算自動離職吧
申訴我覺得可能站不住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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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當人算自動離職ㄚ!! 並且這種狀況公司是可以要求賠償的!!因為當初合約內容有明文規定 都寫的清清楚楚 經由你同意簽名才生效的 所以若要申訴甚至告這家公司 你也站不住腳 副總可以說他並無叫你辭職或可以說明你因為無法配合公司政策所以不適任 相信你們的員工手冊上應該有這一項 仔細閱讀看看 或可以到這邊找找有無資源可幫助
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1d35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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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大公司常用的人事手段,你搞不過資方的....
錢不多的話,只有認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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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問題不會∼
第二個問題,先看您離職申請單上所填寫之離職原因是什麼?再來有沒有其他同事在場可證明副總要您自請離職~ 總而言之只有憑三四行字描述很難判斷~~~ 申訴管道縣市政府勞工課或勞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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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ㄚ...直接找勞工局問問...不然去電東森或TVBS..他們會有專門的律師幫你解除疑問...說不定你還能上電視並要回一切損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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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大哥的建議,我會用看看各種方式爭取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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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這兩個問題應該先看過你所簽訂的合約內容,以及貴公司的違反工作手冊的內容及其相關規定再來論訴.
而關於第一個問題,若公司提列分紅為您的薪資所得,並在會計項目列為費用了話.你可以視條件不返還這筆所得(但是您的分紅有股票選擇權的部分就不在此限),也就是說貴公司未必能任意處分已分派給您的所得.有疑問隨時可問! kevin 183183@yahoo.com.tw[br][br]-=-=-=-=- 以下內容由 kevinhung 在 2007年04月13日 01:48pm 時新增 -=-=-=-=- 勞基法 第二條(用辭定義) 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第二十二條(工資之給付)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九條(優秀勞工之獎金及紅利)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br][br]-=-=-=-=- 以下內容由 kevinhung 在 2007年04月13日 02:07pm 時新增 -=-=-=-=- 您的第二個問題再第十一條第四及五款有討論的空間,但是在第十二條第二款有爭議. 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br][br]-=-=-=-=- 以下內容由 kevinhung 在 2007年04月13日 02:26pm 時新增 -=-=-=-=- 綜合所得稅 第14 條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 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 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及紅利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旳,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在納稅實務裡,股票所得依面額計算所得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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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給一周刊 跟蘋果日報
通常他們一報 就算是你錯 老闆還是會給你一些利益 息事寧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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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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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 大哥可以留個電話我向你請教嗎?我的mail是
yifong@ms95.url.com.tw 另外菜尾:我的不是詐騙公司啦,很多上市公司都會這樣限制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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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以討論!
kevin 0928903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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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公司不論如何自行定訂勞動契約
都不能低於勞基法之規定 優於勞基法之規定在所不論 不論是自行簽離職同意書 亦或是公司主動因其不適任之理由遣散員工 都是屬於離職範疇 公司皆應發放資遣費 自行離職 在法律定義上 稱為 辭職 離職 與 辭職 是不一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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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他都應該有一百個理由說你不對吧~ 職場的黑暗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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