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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分享
不是事實的文書或來歷不明的文件請乎亂簽名
小明住台北..有一天小明的朋友 小楊開車. 從台中上來北部順便找小明. 談了幾句話.小楊就表明要走了..過二天後..小楊很急的來找小明..拿了張 文書.上頭寫說從小楊上台北後車子就借給小明使用..使用人為小明..口說無憑.故立此約.. 要求小明幫他簽名..小楊向小明解釋說.他昨天帶台北的馬子去汽車旅館被拍照了.對方馬上打電話向他恐嚇10萬元..不然就要把照片寄給他老婆..要求小明幫忙簽名.好讓他老婆相信.去汽車旅館的是小明..小明聽完不想簽.但小楊就以.不簽.是不是因為你是向我恐嚇10萬元的那個人.只有你知道我上來台北而己.小楊還當場四處打電話給朋友訴苦.說小明不夠朋友. 不簽.就是心裡有鬼..且向我敲詐的一定是小明..不然你就簽名證明你的清白..小明無耐下只有簽名..結果隔天警察馬上找上門.表明某某車輛於前天.在台北市某地點.撞死人且肇事逃逸...車主本人指控是小明所為..且拿出有小明借車的合約書.證明這段時間.車輛使用人為小明.檢察官依車輛肇事明確.. 且合約上载明.這段時間的使用人為小明.所以起訴小明..而法官也因這合約 是小明親筆所簽..小明也承認..但卻提不出其它事證.證明開車的人不是他.小明只能啞巴吃黃蓮.法官也依法.判小明需負所有的肇事責任.包含小楊的撞車費用.死者家屬賠償.及刑事責任.. 當文件上有本人的親筆簽名時.不管是任何理由原因(脅迫除外).若走到法律層面..這就會變成一個合法.且是親筆簽名人認同的事實或合約..在法律上.它就是一個鐵證的事實.所以名字是不能亂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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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剛好都是10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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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明不處理了..不知道以後喝酒醉.開車撞死人.可不可以也動員一堆人.說.某某人萬歲.某某人是好人..某某人我挺你..然後丟個白包一仟元.就說撞死你兒子我己經夠倒楣了.這件事就算了吧... |
一台E46-M3..要被扣牌3個月ㄋㄟ...請求償10萬有過份嗎?..有成交了嗎?..租一台國產車一天最少以1500來算...3個月要13萬5千...開別人ㄉ車被開單扣牌3個月是事實..法規ㄝ如此..還要被酸(為了10萬塊)..說了在多還是要負責不是嗎?..相信大家都是有讀書都是明理之人...天理何在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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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一就是一~二就是二~!!!
受益良多~~~感謝分享!!! |
讚 讚 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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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名字簽了.就代表要為這合約或文書內容負責.. 就像小明受朋友及小楊言語施壓下.簽下了認為應該沒什麼關係的 編造租車合約.後果就是要幫小楊承受所有的肇事責任.. |
好恐怖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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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太恐怖ㄌ~~凡事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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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仁雖然我不認識你.但就這件事的處理方式.我覺得李仔處理方式很誇張.我的好友阿盛也有說明你的為人.十萬塊不是重點.李子我有兩面之緣.他有在刑事局中部犯罪打擊中心.收購我的E46M54-325I引擎.感覺人也很阿沙力.而且他在中打也蠻吃的開....感覺很好相處.不過就這件事的處理方式.他好像有點病急亂投醫.他可能也是覺得這樣可以幫到你.但就法律你應該也不敢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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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脅迫、意思表示錯誤、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都是無效的原因 若小明能證實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話 自然沒事 但是.. 就上開案例中似乎沒有錄音錄影之類的 只能啞巴吃黃蓮了 |
杏仁...我挺你.....需要任何協助告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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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基本上.簽了.就必需自己去承擔不可預期的風險.. |
杏仁~其實我也不認識你~跟你也沒見過~我不是修車廠~只是個生意人~~基本上來說我不屬於任何一邊~~只是站在中立的立場~~這幾天來我店裡喝咖啡捧場的車友都有說到這件事~~~看到你PO了那麼多文~~我可以了解你的感受~~而站在車主立場~~也可以明白你的心情~~因為換做是我~其實也會有很多相同的感受~~~PO個回應文~~只是不想再淺水~~也出個聲~~不管是誰~~今天做錯了~~應該負責甚麼是很理所當然的~~我覺得該誰負責就應該負責~~這是不容推拖的~~我相信大家的眼睛都是明白的~~畢竟開著BMW的車友~~也都應該有著其重的身份和地位~~有身為<杏仁的朋友>相挺文是很應該~~至於其它阿薩不路的車友們也就不需選邊站了~~畢竟我們車友都不是<事主>~~今天這件事也不是說誰有多少人挺~~就是誰贏的局面~~都是成年人了~~應該負責的人~~就應該把應該負責的事情處理~~也應該顧慮到或遵重<事主>~~就那麼簡單~~這是我想表達的~~
我只是個跟<修車>無關的生意人~~僅表明自己想說的~~ PS:聽說你收到存證信函~~可以理解你的無奈~~也希望你最後能夠處理得當~~得到你所想要的~~我只是就事論事~~只幫<道理>~~就是那麼簡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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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要有(話題)才能建立友誼..當然(話題)的公理ㄝ不再重要..所以才會有是非不分之人 就是會有那麼多..不厚道..不明理..沒修養..沒禮貌..不受尊重之人..不然全世界怎麼會爆動與戰爭不斷..你ㄝ無須要再..見怪不怪囉 西螺李仔:人很好..對bmw車懂很多..修車技術ㄝ了得..對車友ㄝ都很不錯.. 算的上是一位很負責任的店家 杏仁:人ㄝ很好..對車友ㄝ都很熱心..這件事是一個人的(尊重與感受)問題.. 對自己的愛車..當然是百般呵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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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不能亂簽是正確的...我連包裹都不敢亂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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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下流的人身攻擊.還有人呼喊要讓我死..還一推人支持,我還真開了眼了.. 引用:
我一樣不會拿..這是態度.跟誠實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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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之前遇過類似案例 小弟之前在NISSAN上班 有一個引擎技師 中午開客人的車去買便當 後來超速 發生車禍 後來ㄝ是走法院 後來法官判定 那個引擎技師 買下那部有事故的車
並且賠償那位車主 這段時間的交通費等等 那台新車價格是110萬 加上交通費 20萬總共賠了130萬......這是拿客人的車私用 才是這樣判決 如果是調整電腦 這就不好橋ㄌ 我之前給店家調整電腦 其實自己都心知肚明 這是有風險的 店家收取這ㄇ高的費用 也不是沒有原因的 所以心平氣和的把事情喬好比較實在..... 小弟的淺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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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車子被人開出去辨私事. 限速 70超速145扣牌..己經夠倒楣了.還要被造謠抺黑.萬人公幹指責.一個存證信函.表明編造單子己經給我了..叫我自行處理.這就是cct的天理 李仔扣牌事件是 白馬po上cct的..不是我.大家不要被騙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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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仁我是335D阿盛的朋友~看了你最近又PO了這ㄇ多文.可以了解你對現實人生的感概~身為旁觀者~只能給你雪中送炭~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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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事適可而止也許是最好的方式...
既然事情都已經進入法律程序了...你也已經去提告了..那就讓警方去調查.. 是非對錯才會有個水落石出.. CCT的視聽大眾已經厭倦這齣大戲了..該是下檔的時候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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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只因對像的不同.就全變了樣了..還在FACEBOOK說些誤導車友的話.再來我跟店家的消費糾紛.你們只聽店家講...憑什麼介入.對我攻擊.還問候我老母.我被扣牌.還要被抺黑公幹.這就是你說的公正嗎.只聽單方面.這就是公平嗎.我都說私下處理了.你還允許白馬PO上CCT..對我攻擊.事情會鬧到不可收拾嗎.. 你若沒讓事情浮上CCT.我跟李仔都還有對談的空間..自然也不會有這些官司,CCT是你個人的網站.這我知道.要刪我會籍或有其它處置.是你個人的權利..但這不代表你就可以放縱車友對我做人身攻擊.幫李仔把扣牌事件壓下來.. 我提告.是因為我為我做的事.說的話負責.指控捏造不實.會有誣告刑責.證明我所說為實話..也唯有提告.才會有真相.. |
是不是實話?..不是你說了就算..搞的好像全CCT只有你說的才是實話..
我不想跟你說太多..事情一開始是誰起頭的..車友都自有公斷.. 千萬不要再把責任又推到我這邊或是任何車友身上...我話只講到這邊.. 你好自為之.... |
引用:
http://www.bmwcct.com.tw/forums/show...t=70700&page=2我從頭到尾都沒說到跟李仔的糾紛. http://www.bmwcct.com.tw/forums/showthread.php?t=70771 事情一開始是誰起頭的..車友都自有公斷..就等司法調查吧 |
還是 自己玩自己的 比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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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告就去告吧= =
還吵不夠喔! |
不要想太多囉 單純就法學問題跟你進行討論而已
CCT上面我實際面對面來往過的人一根手指算的出來喔^^" 若認為我說的東西有錯 請參考甘添貴老師所著之刑法各論(上)第166頁 或者林山田老師所著之刑法各罪論(上)第七章第二節第二款 如果林老師跟甘老師不能稱為專家的話 那我不知道台灣的刑法該奉誰為圭臬 訴訟是你的權利 只要你有一絲絲認為你的權利受到侵害 沒有人可以說你是在浪費司法資源 畢竟權利難以用經濟的角度去衡量 只要你不是基於不法、不正之目的去提起訴訟 那都是你的權利 最後 心煩意亂容易自亂陣腳 至於你誹謗我的部分就不跟你計較了 盼你能謹言慎行 |
丫濟哥.正瑋兄 lucifial兄,不好意思,我的意思是你們有法律知識,想請你們上來提供一下你們的專業,小弟一時不察,表示錯誤,網路煽動攻擊及問候我老母,的是其他的車友,並不是你們三位,造成你們三位的困擾,小弟在這裡跟、丫濟哥.正瑋兄 lucifial兄三位道歉、原諒小弟的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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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說,你昨日的文章我看到後,感到非常詫異而列印存檔,前看後看,仔細看!怎麼我潛水在海底也中槍?? 你的文章我有在看,但我非當事人,所以未曾發表過任何意見也沒向車友提供意見,怎麼會被指名道姓的說.... 唉,法律行為的解釋可能不是全依當事人的主觀意思而論,是就全文以客觀解釋來論述,所以字字玄機,用詞遣字就法律人我而言,實在無法同意你的事後解釋,但....我實在不想在車有論壇提筆墨或口水嘴戰...深夜時我還一直想想我是2002年10月加入此論壇,我需要回文嗎?不回文是不是就是默認?..算了.我還是選擇沉默好了...我不寫加入.... 本篇重點是...1.文章論述要清楚,以免解釋不清或要再解釋。 2.文章論述一定要段落分明,標點符號的使用一定要正確。 3.法律!我個人認為是知識,是一門很精緻的社會科學,可能 不適合蓋況說明,這樣有時會誤導讀者,且此論壇是比較偏重bmw車子的問題,這也是我很少就法律層面貼文或論述,儘量就有關車子的方面表示意見。 4.過去的就算了...你也表達意見了。 5.以上僅係個人就昨日你的文章表示意見。 |
丫濟哥,造成你們三位的困擾,小弟跟你們三位道歉。也感謝丫濟哥
不跟小弟追究。 |
引用:
杏仁大大, 您 一開始就要求10萬就錯了, 您應該要求提供同款代步車. 這樣紛爭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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