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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吻5秒快閃 繼父不算猥褻
更新日期:2008/06/27 07:40 記者林宛諭彰化縣報導 彰化縣廖姓男子與前妻十三歲的女兒同床共眠時,趁少女不備抱住「舌吻」,被依強制猥褻罪起訴;彰化地院合議庭三名女法官認為,舌吻時間約五秒「非常短暫」,少女還來不及抗拒就結束,不構成強制猥褻,判決無罪。 檢察官不服上訴,指少女被舌吻時,曾極力推開對方。這一抗拒動作,顯示少女對舌吻明顯厭惡或羞恥感;法官認為廖男親吻少女僅約五秒,時間短到少女尚未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受到侵害,進而判決廖無罪,顯有違失。 判決指出,少女母親與廖姓男子(四十七歲)離婚多年;去年九月,少女與母親到廖在彰化住處暫處,平常三人同睡一床。有一晚少女母親還未回家,廖男先進房睡,少女看完電視後也進房,和廖背對背而睡。 少女開庭時說,睡夢中,廖突然將她的肩硬轉過來,把舌頭伸進她的嘴巴,她叫了一聲「你要做什麼?」將廖推開,廖即放手向她道歉離開。她在母親返家告知此事,母親隨即報警。 廖姓男子否認舌吻少女,辯稱因前妻還未回家,他見少女一直哭,為安慰對方親了她臉頰,但廖的說法未通過測謊。 法官詢問少女,廖姓男子抱住她時,有沒有抗拒?少女說,起先她以為廖要幫她蓋被子,所以廖突然抱住她時,她還沒弄清楚發生何事,來不及反應,直到廖將舌頭伸進她嘴巴「才將他推開」。 合議庭三名女法官認為,強制猥褻罪構成要件是「需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等強制手段猥褻,才能論罪,廖親吻少女僅約五秒,在極短暫時間內,少女尚未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受到侵害。 廖的行為僅是讓少女不及防備「突襲性的騷擾行為」為性騷擾,不構成強制猥褻罪,而性騷擾是告訴乃論,但少女母親並未就此提告。 檢察官認為,少女被舌吻的五秒鐘,就是處於「不能抗拒」的情形,且少女有推開動作,表示已違背她意願;且舌吻在客觀認定上即足以刺激或滿足人的性慾,是明確的猥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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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應該要問~~女方是不是也有伸舌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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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人當庭吻法官5秒,看法官判有最還無罪?
記住:一.摸胸部<10秒=無罪 二.強吻 < 6秒=無罪 什麼世界呀!最近法官ooxx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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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三名女法官認為五秒「非常短暫」....
如果她們是被害者本身.... 可能就不這麼認為了吧... 一看就是完全沒站在被害者本身在爭取她們該有的權益... 現在法官素質....令人擔心.... :em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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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應該找人蛇吻他們三個女檢察官啦
給他們感同身受~!!! 不過不可以超過5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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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5秒.........
馬上就會好 :em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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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女法官的照片嗎
我考慮要不要報名 5 秒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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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法官可能想要舌吻
請哪位大德 給他舌吻5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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