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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11-28, 11:33 PM   #31
ㄚ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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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法律問題.麻煩請懂法律ㄉ大大門.幫幫忙.拜託

你好~~~
1.我想票據的使用及法律關係,你可能不太瞭解。基本上,票據是無因證據,就是持票人不用說明為何持有票據的原因就可向發票人及背書人請求兌現。舉例,a是發票人,為買一台中古車而簽一張未指名受款人及未禁止背書轉讓之10萬元的1個月遠期支票給中古車商b,b因景氣不好而拿此支票背書向地下錢莊c借的3萬元。c就將支票存入帳戶,但支票到期卻因存款不足而跳票,此時,c可向a及b發支付命令或起訴請求給付票款,其中,b可向法院主張只欠c3萬元,不是10萬元,因為,bc間的票據原因是3萬元之借款,此直接前後手可以主張,但a不可向c主張原因關係,因為,ac本來就不認識,但a可向法院主張c是以3萬元之不相當對價取得10萬元之權益,所以,c的權益應該只有3萬元。票據法13.14條參照。
2.因此,你父親認不認識持票人不重要,我想有用票的人都知道,支票是可以背書轉讓的,有時會轉好多手,只要背書人名是連續的即有權利;重要的是票據上的印章或簽名是不是你父親的印章或筆跡才是重要。
3.你問的律師所提的建議不好。如上所述,你寫寫存證信函嚇嚇對方也就算了。但若你真的不明事實去告侵占遺失物,我想,這就不是錢可以解決的。因為,鐵定會被告誣告,此會變成刑事犯罪,攪不好會變成票錢、刑事易科罰金及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一張票據變成付三種錢哦。所以,不可不慎。
4.我想你可到各區公所或大學法律服務社或市政府去咨詢一下,順便看看我所說的建議的是否正確。
5.我想我說明夠清楚了,所以就這樣了,祝你順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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