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求助] 請問九龍汽車(天龍汽車、成龍汽車)
狀別:刑事告訴狀
案號:
股別:
告訴人 XXX男70.7.24生
住:台北縣板橋市
居:台北縣土城市
被告 XXX(年籍不詳)
住:不詳
上班地點:台北縣樹林市中正路243號
為被告涉詐欺罪、妨害自由等,提出告訴事:
一、被告為天龍優質汽車廣場樹林店汽車銷售員,明知「牌照號碼7911-YN、廠牌大慶(SUBARU)、出廠年份2000年7月、型式IMPREZA20GT 、排氣量1994、引擎號碼22139、車身號碼CGC8-020932」自用小客車,車體鋼樑扭曲、引擎內縮,竟隱暪其事實故不告知。於99年3月25日13時30分,以新台幣(下同)310000元整價格出售予告訴人(雙方約定以告訴人女友父親xxx為登記名義人)
二、被告將該車出售給告訴人時,於汽車託售合約書備註欄特別註明(用文字書寫):「乙方(天龍優質汽車廣場樹林店)【此之乙方應係指被告,因為是由他負責把車輛賣給告訴人】保證,此車來源正常,非AB車、非貼牌車、非泡水車、無重大事故、車體無融(汽車託售合約書誤寫為螎)接,甲方(告訴人,下同)已明暸此車現況,雙方同意以現況交車,待甲方付清尾款後,此車方能交車。」,告訴人為測試汽車性能,透過友人介紹將該車交由對於廠牌大慶(SUBARU)富有經驗之曾昭旺(任職華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經理,該公司專門販售SUBARU汽車)代為檢測,發見該車鋼樑扭曲、引擎內縮(鋼樑扭曲、引擎內縮造成原因為,該車曾經遭到或發生重大撞擊),並非無重大瑕疵(證物二)。告訴人隨即向被告反應,並表示解除買賣契約回復原狀,身分證及健保卡正本返還告訴人或更換無瑕疵之物(即另一台同型車)。惟被告仍堅持該車無瑕疵,要求告訴人履行買賣契約支付尾款,否則沒收定金,也不返還身分證及健保卡正本,致造成告訴人生活上不便(沒有辦法看病,也沒有辦法提出身分證從事任何法律行為),權益遭受損害。
三、按被告為汽車銷售人員,對於汽車來源或有無重大瑕疵,依經驗所示,應十分熟稔。竟隱暪該車鋼樑扭曲、引擎內縮之重大瑕疵,使人陷於錯誤,出售圖得不法利益,應有詐欺嫌疑。又以抑留他人身分證件、健保卡,作為強迫給付尾款之條件,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應有妨害自由嫌疑。
四、被告出示給告訴人之名片,公司名稱記載「天龍優質汽車廣場,樹林店」,姓名記載「xxx」(參見證物二被告公司名片),然上網搜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無「天龍優質汽車廣場,樹林店」登記,查詢被告姓名為xxx(參見證物二被告公司名片與證物一汽車託售合約書受託人欄),令人覺得被告公司或個人,履行債務有違誠信原則。
五、為此,提出告訴,狀呈鈞署鑒核依法偵辦。
謹狀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公鑒
證物名稱或件數:
一、汽車託售合約書、被告書立尾款付清後檢修各組件切結可稽、行車執照、汽車保險證影本各1件。
二、中華民國汽車鑑價協會車體結構配件鑑定評價表、被告公司名片、鑑定師曾昭旺名片影本各1件、車體底盤照片6幀。
中華民國99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