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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06-09, 10:39 PM   #10
ㄚ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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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刑事土地竊佔罪

引用:
下面引用由杏仁2010/06/09 09:57pm 發表的內容:
我現在的問題是出在.我從接手土地開始.才發現土地被竊佔.
對方也拒絕還地..而檢察官是用鐵皮屋的存在時間做犯罪行為計算..己超過舊法10年追訴期所以不起訴..我覺得奇怪的是.我的土地被人竊佔..關18年前地主什麼 ...
你好~~~
1.所謂竊盜或竊佔之前提事實就是當你擁有動產或不動產所有權後,他人趁你不注意且未經你的允許而破壞你所有或持有之事實(意即佔有或使用你的物品),這才有可能成立(刑法第320條參照)。若在你擁有所有權之前,別人已經在使用或佔用狀態,你是無法告人竊盜或竊佔的。
2.依你所述事實可知,當你買系爭土地時,鐵皮屋已經存在很久,你在辦理土地移轉之前就已經存在了,你也應該知道,只是當時可能沒有請地政事務所鑑界,所以可能不知道該鐵皮屋有佔用到你購買之土地,事後知悉該鐵皮屋有越界之情形,此部分屬於民法糾紛之無權佔有之情形;且該鐵皮屋當初蓋的時間若有得到當時越界之地主同意而合法佔用,事後輾轉變成你是所有權人時,則變成竊佔罪,這樣也不符情理,不是嗎?
3.另外,任何一個犯罪行為,在法律上都有追訴期,此可參閱刑法第80條之規定可知。所以即便成立竊佔罪,則自行為完成起已18年,亦已超過法律之追訴期而必定是不起訴處分。
4.建議你依民法第767條及184條請求拆屋還地及損害賠償。
5.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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