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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5-07-01, 04:19 AM   #3
樂大
CCT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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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華: 10
有關前面車牌懸掛問題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十二條 第七款
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什麼叫指定位置...
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十一條 第一款
汽車號牌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依左列規定懸掛固定:
汽車號牌每車兩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粘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 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汽車號牌有裁剪或扭曲懸掛者,以損毀號牌論。
所以只要在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警察應該是沒辦法跟你開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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