哇! 二位大大在凌晨時分還上網回覆小弟的回題,
小弟真是銘感五內啊! :em16:
但小弟仍有些許疑問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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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大隊不作事故鑑定,那應該是初步分析研判表,等你拿到該表..你會發現該表正下方有註明1.僅供參考,請可聲請行車事故委員會申請鑑定;2.不得作為訴訟及證明之用。所以..你可申請鑑定。但要自負費用..好像3000元吧..但個人認為可能是你追撞前車…所以..肇因比例上,你是須要多負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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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 初步分析研判表 沒有任何效力嗎?
因為,如果上調解委員會的話,調解人員也是依據該分析表來為雙方調解阿!
如果是上法院,法官在判決時,不也大概就按照 分析表 的結果嗎?
假設重新鑑定後的結果是雙方都有責任,
那我是否也能要求對方賠償我的車損部分,
然後也用對方那招漫天喊價,先開個天價,再給他們把保固,折舊的部分扣掉?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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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現場圖及筆錄雖是10天後所製作的..當你認為是正確的才於現場圖上簽名,所以,該圖仍是合法證據,除非你能證明該圖與實際車禍現場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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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我的確只有在筆錄上簽名,而沒有在現場圖上簽名,
因為員警在補製作現場圖時,應該是搞錯了地點,
所以原本我和該員警約在事故現場,但我一直等不到該員警到來.
況且,筆錄中有寫到,事故現場是在復興南路 由南往北 的方向,
該路段是單號(約在復興南路二段415號附近),
但員警應該是跑到登記聯單上所寫的復興南路二段318號 由北往南 的方向(雙號)去繪製,
所以,現場圖與事發地點不符,應該是蠻明顯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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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它告吧…上法院後聲請鑑定是不用錢的..而且..修理費用的明細〈請原告保險公司務必給你全部資料的繕本〉必須是此事故所造成或有關的,再扣一下責任比及折舊…能省多少算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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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請問,上法院後,什麼情況可以再聲請鑑定?
是只要我提出筆錄與現場圖不符就可以了嗎?
感謝 各位大大 的回覆! :em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