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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12-16, 05:48 PM   #58
rw6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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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條文是「得」請求,也就是「可以請求」,但並不是「須」請求,這個不要臉小姐根本是X8蛋一個,玩弄法條來欺負貧苦人家,被抓包了才自己印一張收據說要把別人的錢捐出去,真丟人,所有和她有關係的人的臉全被她丟光了。



民法805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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