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motclaw.motc.gov.tw/Law_ShowAll.php?LawID=E0065
我想在討論超車道 限速 超車 高速公路的同時
應該以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為 前提下去討論
法律的前提下 對錯立判
第8條 第3款 明示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所以 以最高限速行駛於 超車道不無不妥
第9條 第11款 明示
不得 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
車讓道。
所以 當你認為有人佔用車道 龜速的時候
可以報警 可以打給警廣
但不要以為自己是 月光仙子 代替月亮懲罰某某人......
第11條 亦明示
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
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
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所以 超車道後車撞前車 是前車的過失
這種說法是與現行法令相違背的
畢竟 國內即使 超車道 依然需符合限速 而不是無限速車道
總結就是
遇到那種擋在你前面不走的 真的很討厭
可是他有沒有違法 罰不罰是警察的事
如果去挑釁 或 懲罰 對方 那法律還是依法論斷
有句話說 YOU RIGHT BUT YOU DIE.
對的事 不代表就是你的事 也不代表是好事
像影片的BMW車主
也許他不是有意的 也許是故意的
也許被撞得車主真的龜速佔用車道 也許他就是剛好出不去
但就事論事 依法論法
明顯BMW車主 除違反第11條 亦肇事逃逸
被撞得車主也許有佔用車道(這只有警察可以告發)
但 絕對不能因此論斷 他被撞是合理(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