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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02-15, 07:18 PM   #72
jun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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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就法律層面而言.只有規定慢速車輛.低於最高速限10公里..以下之小型車輛.不得連續行使內側車道.但並無規定已達最高速限之小型車.不得連續行使內側車道....故無須禮讓超速之車輛.但如遇有惡意近迫前車強行避讓之惡劣駕駛.因就法理上舉證不易.且無光學儀器可證明當時行駛之速度.只能吃悶虧且無法檢附相關事証向國道員警檢舉....唉.....愛開快車也要有品德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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