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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02-15, 07:33 PM   #73
valent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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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型: AC S5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
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又同條第三點明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第 9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同條第11點明文規定: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第 6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前項規定例示如下:

【車速 110Km/hr 】最小距離(公尺)
大貨車:90公尺
小客車:55公尺


※故 依法 路權屬最高速限行駛之前車,是不須讓道的。
依理 應禮讓後車。
依情 按照我的心情,應該會直上250km/h,放下我的置杯架,放到後車看不見我的車尾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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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議會李新議員 / 法律顧問
正瑋商標法律聯合事務所 / 所長
https://www.facebook.com/cheng.lawoffice/

此篇文章於 2011-02-15 07:50 PM 被 valentino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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