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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02-16, 03:21 AM   #83
syc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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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真愛玩 查看文章
這位德哥不是我偏激也不是沒公德心
我也沒有一直佔著內線不讓
只是高速公路速限規定就是110+10
就事論事超速就已經不對在先了
怎麼還可以理直氣壯要求守法的人讓他違規ㄋ
當你開到200當然會覺得開120的人龜速阿
超速會被開單.龜速在內線也是會被開單的
今天我特地打電話到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求證
網址及電話在官網內如下(歡迎各位車友查證)
http://www.hpb.gov.tw/fox/front/bin/home.phtml
今天若有一台開120在內線.他並沒有違法.是可以不用讓的
內線在不影響別人情況之下.本來就可以以最高速限行駛
不要又跟我說他影響了超速的車
我也去翻了相關法規.法規如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8條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
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
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
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註:一般車輛速限每小時100及110公里處,總重20公噸以上大貨車之速限均為90公里。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
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第9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一、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第10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除遇特殊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驟然減速或在車道中臨時停車或停車。

更多相關法規在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PCode=K0040019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12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
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
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限速100,開112已達取締標準,或者低於最低速限

都是違反依第33條第1項第1款罰$3000

超車後,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致堵塞超車道,罰$6000

高速公路需要大家互相禮讓
但絕對不是守法的禮讓超速的

你110+10不也是超速?

規定110就是110
多10%

只是執法寬限

比如大家都知道在捷運等等地方搭手扶梯
靜止不動的人應該是要站手扶梯右邊
留左邊給
趕時間的人快速通過(超車道)
但你就是硬要在左邊
慢慢走
你說你有再走阿
不是靜止的ㄚ

就是不管你後面是否有比你急的人
他是用跑的卻是硬被你堵在你後面
讓一下會如何?
或許他真的有急事ㄚ
違不違規
是他的事
若是你旁邊慢車道~沒車
就讓一下吧!
畢竟這是超車道

我去過泰國
泰國人開車真的是沒話說
超車完後一定退出超車道
在台灣我常常就是會見到
明明右側沒車
他也是硬要霸佔住超車道
或是右側車時速110+10
他也是以時速110+10
兩台車並行
後面卻是堵了一排車
你自己想想吧!
讓一下有這麼難嗎
所謂~~讓
就是有人比你快
至於違規?
與你何干?
你的碼表就一定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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