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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06-09, 02:01 AM   #16
yesg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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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傷害就是"過失"致使對方造成傷害,只有非常極少數能得到免責!

更何況樓主是由靜止起步,幾乎立即撞上對方,對方雖然是變換進入樓主的前方,而且已經停止(當下轎車尚未起步),按法規來說準備起步必須確定前方狀況無虞,才可前進!機車與轎車的車道路權規定是不同,即使行車紀錄器錄下的影像即使是綠燈已經變換好了,對方卻停下來也無用,因為這個車禍的關鍵是"轎車起步"撞上"停止的機車",除非對方是行進間變換車道被撞上樓主才可能在此事故免責,但刑事部分還是很難免責!

這不是不公平!現階段的法規就是如此規定,沒辦法....

車禍案件是有其"關鍵",例如多數人會認為後方撞上前方,所以是"未保持安全車距",所以後方一定要賠前方車輛,其實"未必"!當前方車輛前方無狀況而減速或煞車就是"無故",所以此時後方車輛因此撞上,前方車輛就要負擔後方車輛修護費用,此例的關鍵是"無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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