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下面引用由qk0948在 2007/11/12 10:18pm 發表的內容:
你那時候有受傷嗎?如果有那你就可以~~以"傷害罪"告他(只是傷害好像是只有6個月的追碩期?)我記的不錯的話寄三次調解都沒來的話!委員會好像要直接幫你送法院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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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觀念可能不太對哦~~~
wryip30109大大....
1.調解會本身就調解事件結果只有調解成立與不成立..不會幫你送法院的..你去參加調解...對方不到...調解會應該告訴你關於傷害告訴只有六個月期限之規定..不應一再調解...使你變成無法告訴傷害了...
2.刑事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是六個月..自你知悉對方開始計算..所以應該無法再提傷害告訴了...但是..你仍可就損害賠償部分請求....請求之期限是二年...現已過了一年了....剩一年而已....我想你不用再指望調解會了...趕快寫起訴狀起請求吧...
3.不好意思...我本身也是調解委員會的委員...你的遭遇還真冤枉.....刑事走不通..走民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