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小弟稍微描述一下:
前天在東區茶街,有四位朋友在比13張,是打槍100的怡情小賭。一般我們都是輸贏先記在紙上,結束時結算。豈料晚上九點多大家結算完畢(邪門的是當天輸贏超小,總金額只有不到2000塊錢),起身要走時突然旁邊桌子來了三個人說是便衣,說打牌及金錢交易過程已經被他們側錄,金額同記帳紙張查扣,並帶回分局作筆錄,一直弄到凌晨快兩點才從分局出來
在分局裡,警察說在泡沫紅茶店賭錢算是在公共場所聚賭,與在家打麻將不同,不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輕罰,必須以刑法移送
若是這樣,成案並且法官判決有罪的話,是否四人皆會留下賭博前科??出庭時是否有其他的說詞或甚至認罪,能夠換來比較輕的罰則??
煩請對這方面有經驗的前輩大大不吝賜教,因為畢竟那四位朋友都還年輕且都有正當職業,亦非累犯無相關前科。謝謝:L: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