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如下 : ( 租約有至法院公證過 ) , 沒公證過的租約應該也是如此處理吧 ?!
房租欠繳 :跟房客確認何時能夠付清房租。若房客仍無善意回應,待至押金扣抵完後,即寄發第一次存證信函,待押金扣抵完二個月後,再寄發第二次存證信函,寄發存證信函依民法第440條要求解約。因為需要退回的存證信函,才能至法院聲請公示送達。
您亦可在租賃物之門口貼上『請房客於X日內,與您聯絡,僅將房屋原狀返還,關於其它事項雙方均可協商,,不要避不見面...等字』讓房客願意出面解決,並拍下字條存證。 若房客未於通知期內處理,請會同較具公證力之第三人如管區、鄰里長將房客留置物拍照存證,並妥善保存留置物品。
之前有這樣處理 , 參考看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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