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下面引用由雞雞在 2007/08/29 02:01am 發表的內容:
對了! 申訴是沒用的∼
我騎機車.過了個路口.就被栽贓:闖紅燈!
他還當場要我認罪~我明明沒有.他說那你可以去申訴啊!
照開不勿! 利用黃燈前秒差.等你被攔下.說了一句.回過神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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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闖的當下為黄燈,行駛至路口中變為紅燈…
基本上仍隸屬於”闖黃燈”的罰責, 而非”闖紅燈”
但
自91年9月及95年7月許多交通條款罰金己陸續變動..
原變更前*小型車 闖紅燈為1800元 ""闖黃燈為900元""
變更後
闖紅燈己為 小型車2700 机車腳踏車1800 (第五十三條第一項)
闖黃燈就不知道了
若沒删除此條前 基本上"黄" "紅"燈的罰金是有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