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嚴重超速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中央社記者萬淑彰台北十五日電)行政院今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裝用測速雷達感應器的處罰規定,並加重嚴重超速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草案並增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者重新考照年限及條件等相關規定。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統計,民國八十五年以前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每年平均約七千三百人,在交通主管機關二度修正相關法律後,雖然機動車輛逐年增加,但交通事故死亡人數以八十六年為一分界點,逐年減少約五百人,到九十一年已降為四千三百二十二人,創下歷史新低。
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減少,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八十六年、九十年二年修法通過強制機車駕駛人戴安全帽、汽車駕駛人繫安全帶及加重酒後駕車、砂石車超載處罰等有密切關聯。
交通部這次提出的修正草案仍以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為目標進行檢討,包含加重嚴重超速者之處罰、導正駕駛人行車轉彎禮讓觀念、增列汽車重要設備未依規定變更而行駛處罰等;就人民權益部份,也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放寬終身吊銷駕照者重新考照之規定,並增列罰鍰得分期繳納及檢討部分違規行為可由吊扣牌照改為記次處罰規定等。
修正草案第四十條,刪除現有裝用測速雷達感應器者,處新台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沒入感應器的規定。
草案同時新增,行車速度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五十公里以上,將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同時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
草案也新增第六十七條之一,規定依本條例規定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者,在符合特定條件後,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考領駕照,包括肇事致人死亡案件,受處分人吊銷駕照已超過十二年;肇事致人重傷案件,吊銷駕照已逾十年;肇事致人受傷案件,吊銷駕照已逾八年者;其他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照逾六年,皆可再度申請考領駕照。
修正草案同時刪除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不讓轉彎車先行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的規定。9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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