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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12-15, 10:50 AM   #1
卡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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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7-08-20
住址: 地震帶
文章: 2,365
精華: 0
什麼都有..什麼都不奇怪....



卡比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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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12-15, 11:45 AM   #2
naimalajum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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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imalajumbo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05-05-18
住址: 桃園的小Q
文章: 3,542
精華: 0
車型: E46 318i
贊助: 2006、2007
如果有誤解...那就真的公說公有理...各說各話了...
真要包紅包答謝
當然是看心意和能力到哪裡就包多少
如果是潘小姐自己開口希望紅包的金額可能才讓人以為是硬要來的吧
雖說拾金不昧和捐款表達愛心是好事一件
或許是過程有所誤會和瑕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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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WCCT
naimalajumbo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0-12-15, 12:29 PM   #3
an731023
正式會員
 
an731023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08-06-06
住址: 跑馬地
文章: 1,867
精華: 0
車型: E46
是有點沒人性啦...但是換個方向想...總比全部不見來的好....唉..沒辦法
an731023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0-12-15, 07:44 PM   #4
小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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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5-04-12
文章: 223
精華: 0
我一共掉了皮包5次.沒一次有回來的.害我每次不見就得身份證 健保卡 駕照 行照 信用卡 提款卡都得全部重辦.我倒是很希望撿到我皮包的是這位小姐.錢不見就不見至少我不用還特地請假去辦..現在學聰明了 出們只帶錢不帶皮包和證件了.
小雞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0-12-15, 10:05 PM   #5
hahavi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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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10-06-06
住址: taipei
文章: 186
精華: 0
引用:
作者: 小雞 查看文章
我一共掉了皮包5次.沒一次有回來的.害我每次不見就得身份證 健保卡 駕照 行照 信用卡 提款卡都得全部重辦.我倒是很希望撿到我皮包的是這位小姐.錢不見就不見至少我不用還特地請假去辦..現在學聰明了 出們只帶錢不帶皮包和證件了.
咪兔....只帶錢的話買個鈔票夾就很好用了喔~
hahavicky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0-12-15, 09:56 PM   #6
潘小貓
正式會員
 
潘小貓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09-07-20
住址: 熱情港都
文章: 253
精華: 0
寫了3封信至學校及該社指導老師,老師也親自回信說明,校方於今日有了回應,學校已將爭議性捐款退回!!

建議以理性的行動取代謾罵!!
潘小貓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0-12-16, 05:26 PM   #7
紅薔薇
註冊車友
 
紅薔薇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08-07-20
文章: 107
精華: 0
車型: 夢幻型
潘小姐當初可以堅持不收紅包的 做善事何須多此一舉 惹來這麼大的風波 讓好事變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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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衣足食~~無憂無慮~~住在天堂
紅薔薇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0-12-16, 05:48 PM   #8
rw6662
正式會員
 
rw6662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07-08-18
住址: chiayi
文章: 527
精華: 0
車型: E39,E38
民法的條文是「得」請求,也就是「可以請求」,但並不是「須」請求,這個不要臉小姐根本是X8蛋一個,玩弄法條來欺負貧苦人家,被抓包了才自己印一張收據說要把別人的錢捐出去,真丟人,所有和她有關係的人的臉全被她丟光了。



民法805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rw6662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0-12-17, 02:22 AM   #9
syc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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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7-11-12
住址: 桃園
文章: 51
精華: 0
依法規定~他有權要求索取1/3
但是有權
卻並不是非得行使~~~~~這權力
若是今天他撿到的是郭台銘的錢
我百分之500贊成他要求1/3
但對方是弱勢的家庭
何忍~~~~~

幫助都來不及了
凹單親媽媽的錢去幫助動物協會?
是沽名釣譽?
或是事後自知理虧
.........

若是拿1/3是正大光明~~天經地義
何須戴口罩?????
法律不外人情
刑法是有刑責的(侵占罪)
民法應該是沒有刑責的
呵況他是讀國立的學校
國家補助的學生
卻不知回報納稅人的用心

真的~~~白讀了!
syc0527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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