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改裝車牌相關罰則
經查獲免稅車輛之車牌,移掛於未領號牌之車輛使用,原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及未領號牌之車輛處罰規定
文 / 站務12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關於將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之車牌,移掛於未領號牌之車輛使用,行駛於公路被查獲,原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及未領號牌之車輛如何處罰疑義,依據財政部96年7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604047050號函解釋:「使用牌照不得轉賣、移用,或逾期使用。」、「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違反第12條規定,新購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路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分別為使用牌照稅法第20條、第31條及第30條所明定。因此,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之車牌,移掛於未領號牌之車輛使用,行駛於公路被查獲,即違反使用牌照稅法20條規定情事,應依同法第31條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至於,另一新購未領號牌車輛使用該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之號牌,行駛公路被查獲,係分屬二種不同違章行為,依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應分別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0條及31條規定處罰之。
稅捐處提醒車輛使用人,移用使用牌照處罰極重,投機者會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財政部
[br][br]-=-=-=-=- 以下內容由 驚悚 在 2008年04月12日 09:39pm 時新增 -=-=-=-=-
部份民眾同時擁有二部車輛,將其稅額較高之車輛不依規定驗車,故意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然後將另一部正常車輛之車牌懸掛於已逾檢註銷之車輛繼續使用,以為可省下部份稅金,殊不知此舉係屬違法行為。
若為了節省稅金而投機取巧,此舉己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20條:「使用牌照不得轉賣、移用、或逾期使用。」除依同法第31條及第28條第2項規定,可分別將移用者與被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外,並須補繳未完稅部份。[br][br]-=-=-=-=- 以下內容由 驚悚 在 2008年04月12日 09:49pm 時新增 -=-=-=-=-
朋友案例..大概是這樣
1.開貼lancer的evo被攔..開貼牌..罰單3600
2.去監理站繳錢..才發現竟然出現有欠稅..必須去補稅單
3.稅單..lancer車的牌照稅*2倍+evo入關時間後到被開罰單的稅金
4.繳完之後..才可去裁決觸繳3600元
5.lancer車賣..evo也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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